儿童权利(完结)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1条不仅自由地对儿童符合其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的意见。 它也是至关重要的,让孩子保证这些观点将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的款项给予“税收”。 现在,伟大的重点是由他或她的“保护权利”所谓的被称为孩子的“参与权”。 后者,顾名思义,保护孩子免受暴力,辱骂,残忍或剥削治疗。 “参与权”相比,给孩子们一些权利成为自己生命的代理人。 第12.1条为这些权利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撑性理由。 理解实际上有问题,以实现这些权利(Ang,等,2006)。 在诸如第12.1条中所载的权利的精确感知,有理论上的问题也可能意味着。 它的复杂性在于了解成年人的选择权之间的差异和儿童对关键个人事项的看法,以不同的方式,我们可能会考虑孩子的观点,如何重量这些观点以及他们的加权如何实现决定(Archard和Uniacke 2020)的实际差异。

在吉尔克案(Gillick [1986])中庆祝的英国法律判决提供了与第12条的有用对比。这一判决得到了广泛讨论的,并且在与儿童同意与医疗有关的事项方面也得到了高度影响力。

Gillick判决从母亲的不满,她当地的健康权威的失败撤回了向该地区医生的咨询。 这建议医生可以劝告,并告知年轻女孩在16岁以下关于性问题,并为他们提供避孕,并在未经儿童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 母亲维多利亚吉利克去法院宣称非法。 英国院宫的最终判决是通函并不是非法的。 与本讨论有关的关键问题,涉及儿童自身决定和父母决定儿童的权利之间的适当关系。

在决定卫生主管机构之一的担任主领主之一,担任担任担任主席,对他的发现至关重要,以及随后被引用的声明。 值得复制:

法律的潜在原则......是,当父母的权利产生自我决定的父母的权利,当他达到足够的理解和智力时,能够在需要决定的事情上弥补自己的思想。 (吉利克[1986],186)

我将认为,父母的父母权利确定他们的未成年年龄在16岁以下的父母是否会有医疗终止,如果孩子达到足够的理解和智力,使他能够完全理解提出的内容。 (Gillick [1986],188-9)

出现了各种问题。 首先,孩子在发展中达到特定点是什么意思? 在可能被称为门槛解释的情况下,一旦孩子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能力,她就会对她所遇到的重量是什么,达到最重要的重量,无论是达到自由的选择权(在强大版本上)或(在弱版本上)被计算在余额中她的父母的观点和国家对她最有利益的判断。 关于可能被称为比例解释,孩子的观点逐渐增加重量,因为她获得了更大的能力来选择自己。 他们增加了收购充满自由的选择权。

其次,在阈值或比例账户中,我们需要一种标记阈值或简单地逐步获取的能力的衡量标记。 例如,有多少智力和理解是足够的? 首先,这项措施必须独立于对孩子最佳利益的任何判断。 那个孩子会选择所带来的东西,以她的最佳利益是最具证据表明她确实有足够的情报和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她做出这样的选择不是她有必要的必要条件。 同样,一个糟糕的选择的孩子的制作不是确凿的证据证明她的一般无能为力选择自己。 聪明的成年人偶尔会使傻瓜有时会产生愚蠢的决定。

在Gillick判决中,她表现出对所提供的避孕咨询建议的“自然”的了解孩子所需的抚养人,“也有足够的成熟,以了解所涉及的内容”(Gillick [1986],189)。 我们可以在这里区分许多可能的元素。 首先,有一个事实的了解。 例如,一个孩子知道避孕行为,以防止可能因性交而导致的概念。 相比之下,另一个孩子可以简单地无知或无法理解复制事实。 第二,了解儿童从行为或其遗漏后所遵循的内容。 因此,未能使用避孕液可能导致一个患有性交的年轻人成为怀孕。 这两个理解在一起构成了对行为“自然”的知识。 最后,有可能具有“成熟度”,这是能够理解行为或其遗漏和相关后果的重要性。 知道怀孕是什么,另一件事是要了解这意味着什么。 后一种理解涉及意识到怀孕的唤醒物理变化,任何结果都留下了一个孩子,以照顾孩子,等等。 抚摸甚至坚持认为孩子需要欣赏所涉及的“道德和家庭”问题。

第三,在衡量儿童的能力方面非常重要,他或她表达了以区分复杂性和问题的严重性的观点。 一种简单的选择 - 例如,只有两个选项,例如是否具有挽救生命的操作 - 可能是propentous,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后果。 因此,它可能需要更大的欣赏所涉及的涉及更复杂的决定,其中一个范围在许多可能性范围内。 然而,后一种选择 - 考虑从一个非常大的菜单中选择五道菜的餐点 - 这在其后果中远不太严重。 简而言之,选择的难度或复杂性不应该与其对孩子的重要性或意义混淆。

第四,英国法院至少检测到拒绝和选择有待治疗之间的基本不对称性。 一个合格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有待治疗并拒绝它。 应该是一个有能力的孩子的情况吗? 一个15岁的人想要对父母的愿望有一个特殊的行动,甚至与她的医生的最佳判断相反,可以称职,因此她的愿望尊重。 然而,吉利克之后的一系列判决中的英国法院认为,当拒绝一个手术的情况时,事项是不知情的不同。

当然,如果拒绝需要更大程度的理解和欣赏这些问题,则没有不一致的不一致。 但是,在选择是一个简单的脱位的地方,很难看出这种情况。 对两人分散的都不是相同的问题吗? 如果法院认为,为了尊重儿童最大利益的义务胜过一个尊重一个有能力的孩子的愿望,需要表明为什么这个义务在所有情况下都没有武力。 为什么一个法院不会拒绝对孩子的待遇,当它判断她的有能力选择时,它并不相信她的最佳利益? 如果孩子是有能力的,那么她在所有重要和相关方面都是成年人的平等,并且应该能够选择和拒绝治疗。

对儿童选择权的三项最终评论是为了秩序。 首先,被认为是孩子的最佳利益是证据,但终于确定了对孩子的能力的判断。 尽管如此,平衡儿童被拒绝获得最佳利益促进的权利的权利是困难的。 其次,可以说是展示孩子理解行为本质的孩子的能力。 毕竟,成年人同意不再需要获得知情。 在合同法中,成年人只需要知道他们正在签名的内容。 他们不需要完全赞赏合同的意义,并为其未来的生活进口。 第三,指定的吉尔克乐队能力非常苛刻。 实际上,有许多成年人在做出选择时,没有展示成熟度,并“了解对孩子所需的内容”的理解“。 为什么一个孩子应该表现出许多成年人缺乏一般和特别案件的能力?

10.摘要

一个重要的,实际上,理解孩子的道德地位的方式是通过质疑儿童是否有权利。 通常认为,根据“将”的权利理论,儿童的理论不能有权利,而根据“利益”理论。 然而,在“将”的理论上至少有可能拥有权利,尽管受到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理论。

儿童解放主义者声称儿童拥有成年人所做的所有权利。 其他人否认这一点,无论是相信孩子没有权利或相信孩子只有成年人拥有的一些权利。 那些相信孩子没有权利否认儿童有资格的权利,因为成年人有权。 他们进一步争辩说,儿童权利的归属表现出对儿童的样子和家庭关系性质的误解。 否认成年人所拥有的儿童的所有权利的人仍然认为儿童作为人类,应该受到保护的某种道德地位。

那些说在他们拥有权利方面绘制成人和儿童之间的界限的人可能意味着不同的东西。 否认在不同年龄的逐步获取不同的容量是难以置信的。 为了坚持认为这一条线是错误的,忽略了这样的点,并求助于竞争力测试的替代是不合适的或切实可行的。 在标准视图上,儿童有福利但不是自由权利,而成年人则拥有两者。 成年人也有权利,他们的童年自我将成长为某种成年人。 孩子们没有兴趣留在童年时期。

最重要的原则,其所有解释问题奇怪地坐落于给予儿童的权利,特别是在影响其利益的事项中听到的权利。 这反过来是一个替代品,而不是对自己选择的权利的补充,并且有资格履行儿童行使其决策权的吉略乐能力可以说是严格定义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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