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法律理论
由强大的奥地利法学家和哲学家汉斯卡尔森(1881-1973)取得了纯粹的法律理论的想法(参见书目说明)。 Kelsen于20世纪初开始作为一个法律理论家的长期职业生涯。 当时的传统法律哲学是,卡尔森声称,无可救药地遭到污染的政治意识形态和一方面的道德,或者试图将法律减少到自然或社会科学,另一方面。 他发现这两项减少伙伴的努力严重缺陷。 相反,Kelsen建议了“纯粹”的法律理论,这将避免任何类型的减速症。 Beludence Kelsen的判例性“是”纯粹的“法律理论,因为它旨在专注于法律的认知”,这种纯度是“基本方法原则”(PT1,7)。
1.基本标准
2.相对主义和减少
3.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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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标准
作为Kelsen看到它的法律理论的主要挑战是提供了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法律规范的解释,而无需减少法律或“法律科学”,或“法律科学”到其他领域。 Kelsen维持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种解释计划。 其现实或客观性居住在含义领域; 我们对世界某些行动和事件附加法律规范意义(PT1,10)。 例如,假设新法律由加利福尼亚立法机构颁布。 它是如何完成的? 据推测,有些人聚集在一个大厅里,辩论这个问题,最终举起他们的手来回应他们是否批准某个文件的问题,计算说“是”的人数,然后颁布一串单词等。当然,这里描述的行为和事件不是法律。 要说,描述是新法律的制定是以某种方式解释这些行为和事件。 但是,当然,问题是为什么某些行为或事件具有如此法律意义和其他人没有?
Kelsen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令人惊讶的是简单:一种行为或事件通过另一种法律规范来获得其法律规范意义,这是赋予它的这种规范意义。 如果它根据另一方面创建“更高”的法律规范,可以创建或修改法律,以这种方式授权其创建。 反过来,“较高”的法律规范又在法律上有效,如果它符合另一个人的“更高”的规范,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这是“更高的”规范,以这种方式授权其制定。 换句话说:美国的法律是加州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某些类型的法律。 但是是什么赋予了法律? 加州宪法将这种权力赋予国家立法机构,以在某些规定的内容和管辖范围内制定法律。 但那么是什么让加州宪法合法有效? 答案是加利福尼亚宪法的法律有效性来自美国宪法授权。 是什么让美国宪法合法有效? 肯定,不是美国宪法宣称自己“土地最高法”。 任何文件都可以这么说,但只有美国宪法的特定文件实际上是美国最高法。
问题是,这里的授权链结束了:没有更高的法律规范,授权(原始)美国宪法的制定。 此时,Kelsen着名,必须预先假定宪法的法律有效性。 在某些阶段,在每一个法律制度中,我们透过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授权的授权规范,因此必须预设为法律上有效。 这种预设的规范内容是Kelsen称为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是有关法律制度(GT,110-111)(GT,110-111)的(第一历史)宪法的法律有效性预设的内容。
随着Kelsen看到它,根本就没有替代品。 更准确地说,任何替代方案都会违反大卫休谟的禁令,从“是”的“是”。 休谟争辩说,任何与一些规定的声明结束的实际论点,这是一个应该这样做的陈述或者,必须在其场所中包含至少一个规定的报表。 如果一个论点的所有房屋都是描述性的,请告诉我们这是什么或者是这种情况,那么没有可以逻辑上的规定结论。 Kelsen非常认真地采取了这个论点。 他观察到构成的行为和事件,例如,法律的制定,都在“是”的范围内,他们都在世界上发生的行动和事件领域。 法律或法律规范,都在“应该”的领域内,他们是旨在指导行为的规范。 因此,为了从一组“是”房屋的“应该”的结论中,必须指出背景中的一些“应该”的前提,这是一个“应该”,它赋予了相关类型的规范意义。 由于实际,法律,有效性链结束,我们不可避免地达到了“应该”预设的点,这是基本规范的预设。
基本规范的思想为Kelsen的法律理论提供了三种理论功能:首先是对法律有效性的非恢复解释。 第二个功能是对法律规范性的非还原解释。 第三个职能是解释法律规范的系统性质。 这三个问题并非没有关系。
Kelsen正确地注意到法律规范必须进入系统。 没有自由浮动的法律规范。 例如,如果有人建议“法律要求将被两个证人证明”,一个人应该始终想到讨论哪些法律制度; 是美国法律,加拿大法律,德国法律,还是法律在其他法律制度中? 此外,法律制度本身都是在分层结构中组织的,表现出很大的复杂性,但也是一定的系统统一。 我们谈论加拿大法律或德国法律等,不仅是因为这些是有法律的独立国家。 它们也是单独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一定的凝聚力和统一。 这种系统的Unity Kelsen意味着通过以下两个假设捕获:
最终从一个基本规范中获得有效性的每两种规范都属于同一法律制度。
给定的法律制度的所有法律规范最终从一个基本规范中获得了他们的有效性。
这两个假设实际上是真实的,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Joseph Raz认为他们既不准确,也是最好的。 两种规范可以从相同的基本规范导出它们的有效性,但不能属于与例如有序分离的系统相同的系统,从而通过另一个人的法律授权来创建新的法律制度。 给定系统的所有合法有效规范也不一定是真实的,从相同的基本规范中获得了它们的有效性(RAZ 1979,127-129)。
就像它一样,即使KELSEN关于法律制度统一的细节,他的主要洞察力仍然是真实的,并且非常重要。 法律本质上是系统性的,也是如此,法律有效性和法律的系统性质的思想也非常紧密相关。 规范在给定的系统中具有法律上有效,它们必须形成一个在给定的地方和时间生效的规范系统的一部分。
最后一点将我们带来了另一个观察,即Kelsen的理论,关于法律有效性与他所谓的关系,“疗效”。 后者是Kelsen着作中的艺术术语:如果它实际上(通常)之后是相关人口,常态是有效的。 因此,“常态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Kelsen写道,“关于它属于一个规范系统的条件,整体是有效的”(GT,42)的顺序“。 因此,这里的关系是:效力不是个体规范的法律有效条件。 即使没有人跟随它,任何给定的规范也可以合法有效。 (例如,想想一项新法律,刚刚颁布;即使没有人有机会遵守它,它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它属于一个系统,法律秩序,那是由某个人口实际练习的法律秩序,那么规范也只能合法有效。 因此,作为Kelsen承认,法律有效性的想法与社会实践的这种现实密切相关; 存在法律制度,因为它只是作为一个社会现实,这是人们实际遵循某些规范的事实。
基本规范怎么样,是有效性的疗效? 有人可能认为Kelsen在这里会选择一个负面答案。 毕竟,基本规范是逻辑上所需的预设,以呈现可理解的法律的有效性。 这似乎是反还原家对法律有效性的解释的全部点:由于我们无法从“是”的“应该”,因此必须在背景中预设一些“应该”,使我们能够将某些行为或事件解释具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某些行为或事件。 然而,Kelsen非常明确承认,效力是基本规范的有效性的条件:只有在特定人群中实际遵循它,基本规范是合法的。 事实上,正如我们在下面看到的那样,Kelsen在这里别无选择。 这恰恰是他的反还原能力的至少一个关键方面都会受到质疑。
2.相对主义和减少
常见的智慧使Kelsen对基本规范的预设的论点采取了康德超越论证的形式。 该结构如下:
只有Q
p是可能的(或,可能p)
因此,Q.
在Kelsen的论点中,P代表了法律规范是“应该”的陈述,Q是基本规范的预设。 换句话说,基本规范的必要预设是从归因于行动和事件的法律意义的可能性条件。 为了将行动解释为创造或修改法律之一,有必要表明法案/活动的相关法律意义通过其他一些法律规范赋予其。 在某些时候,正如我们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一定符合法律规范,赋予了法律创建行为的相关有效性,此时必须预设法律有效性。 此预设的内容是基本规范。
然而,在康德的超越论证逻辑中寻找对Kelsen的论点的解释,这将是一个错误。 (Kelsen本人似乎在多年来似乎已经改变了他的看法;他可能已经开始了一种新康德的角度,一个人可以在PT1中辨别,并逐渐转移到他的主要论点的水平版本,这在GT中非常明显。然而,这个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有关不同的观点,请参阅保罗森2013和绿色2016年。)康德雇用了超越论证,为某些类别和知识模式制定了必要的预设,这对理性认知至关重要,或者他认为是必不可少的。 它们形成了人类认知的深度,普遍性和必要的特征。 足以回想一下,这是豪华知识的怀疑,即康德抚养了他的超越论证。 然而,Kelsen仍然更接近Hume的持怀疑态度而不是康德的理性主义。 特别是,Kelsen对道德的任何客观接地非常持怀疑态度,康德的道德理论包括在内。 Kelsen对道德的看法一直相对击球。 (下面的更多)。 第二,而且没有无关,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Kelsen已经明确拒绝了基本规范(法律或任何其他规范域)的想法是人类认知的必要特征或类别。 基本规范的预设是可选的。 一个不必接受法律的规范; 无政府主义,作为对法律的规范性有效性的拒绝肯定是一个选择,即塞伦维持。 基本规范仅由接受“应该”,即法律规范有效性的人预先推出。 但是一个人没有理由强迫拥有这种态度:
纯粹理论将积极的律描述为客观有效的订单,并指出这种解释只有在基本规范所在的条件下,...... 纯粹的理论,从而尽可能地表征了这种解释,而不是必要的,并且呈现实际法的客观有效性,只能通过预期的基本规范来调节条件。 (PT2,217-218)
与宗教的比较,即克尔森本人提供,可能会在这里有所帮助。 宗教的规范结构与法律非常相似。 它具有相同的逻辑:关于一个人应该最终从一个人的信仰中获得关于上帝的命令的信念。 然而,上帝的命令只会对那些预先假定各自宗教的基本规范的人来说只有规范的有效性,即人们应该遵守上帝的命令。 因此,像法律一样,宗教的正规性依赖于其基本规范的预设。 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实际上,与任何其他规范系统一样,基本规范的预设只需要那些将相关规范视为其行为的原因而要求的人。 因此,无论您是否实际预先假定相关的基本规范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它是一种意识形态选项,因为它不是由理性决定的。 同样,由其基本规范预先规定的法律规范是可选的:“一位无政府主义者,例如,谁否认了积极法律的假设基本规范的有效性...... 将观察其对人际关系的积极规范......仅为电力关系“(GT,413)。
然而,相对主义具有价格。 考虑这个问题:一个人需要预先假定的基本规范的内容是什么,以便使积极的法律作为规范性的法律秩序呢? 简单的答案是,这里的假定是正面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即,某些人口实际练习的法律。 正如我们早期注意到的,基本规范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效力”。 任何给定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的内容由相关社区中占上正的实际实践确定。 随着KELSEN自己反复争辩,成功的革命带来了基本规范内容的激进变化。 例如,假设在给定的法律系统中,基本规范是REX一个统治所颁布的构成。 在某一点,发生了政变,并成功地安装了共和党政府。 此时,Kelsen承认,“一个人预期了一个新的基本规范,不再是基本规范的法律使君主的权威,而是革命政府的基本规范权限(PT1,59)。
Kelsen刚刚侵犯了他自己的坚持,对休谟的禁令,因为这里是“”是“的”应该“? 一个人获得清晰的印象,即Kelsen意识到他的立场的严重困难。 在纯粹的法律理论中,Kelsen玩具的想法,也许来自公共国际法的基本规范的市政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 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由领土/人口的实际控制确定(PT1 61-62,但在PT2,214-215中,这个想法提高了犹豫不决;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评论员认为Kelsen争辩普遍法律秩序的想法比在此建议的普遍性的法律秩序 - 看看绿色2016年)。 但这使Kelsen带到了相当不舒服的结论中,整个世界只有一个基本规范,即公共国际法的基本规范。 就像它一样,主要担心在其他地方。 担心源于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事实,则保持关于给定规范结构域的深度相对主义者和抗还原剂位置。 如果您认为,一种类型的规范的有效性完全相对于某个有利的角度 - 换句话说,如果涉及的是实际行为,信仰/预先抑制和人们的态度 - 可以很难分离解释来自构成相关观点的事实的规范性有效性(即人们行为,信仰,态度等的事实)。 基本上是基本上是早期的意思,即Kelsen没有选择,而是承认基本规范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疗效。 Kelsen概念中固有的规范相对主义迫使他在构成其内容中的社会事实中基本规范的内容,即关于有关人口实际娱乐的行动,信仰和态度的事实。 这使得可以避免还原性能非常有问题。 事实上,Kelsen真正向我们提供我们这里的邀请是在某种社会事实方面提供了对法律有效性概念的还原解释,这是构成任何给定基本规范的内容的事实。 (这恰恰是那种缩减的那种H.L.A. HART后来在他的认可规则中提供了社会规则[见HART 1961,第105页,其中HART暗示了他对认可规则和KELSEN的概念之间的差异。基本规范的想法。])
Kelsen在这里的问题不是由于他是关于每个规范系统的相对主义者,如道德,宗教等; 它并不是他与减少问题相关的相对主义的范围。 问题源于Kelsen对法律合适的事实。 法律有效性基本上相对于构成每一个法律秩序的基本规范内容的社会事实。 请注意,法律有效性始终相对于时间和地点。 加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仅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界限,它在一定的一段时间内适用,后,颁布后,直到一段时间修改或废除。 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因为法律有效性由特定社会中实际遵循的基本规范的内容决定。 例如,英国的法律与美国的法律不同,因为人们(主要是法官和其他官员)实际上遵守与Kelsen术语中的不同规则或基本规范,关于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一旦Kelsen承认,就像他一样,基本规范的内容完全决定了实践,就会非常难以理解他提供的法律有效性的解释是非还原的。
3.法律规范
现在让我们看看Kelsen如何认为基本规范有助于解释法律是规范性域的意义以及这一规范性的意义。第一个和关键的意识到是,对于Kelsen来说,正常的概念与真正的“应该是”应该的“”,就像它一样; 这是对实际审议的合理需求。 如果代理人将该内容视为行动的有效原因,则特定内容仅被代理人视为规范性。 正如Joseph Raz所注意到的那样,Kelsen同意这种特殊方面的自然法传统; 两者都认为法律的规范只能解释为解释道德的规范,或者宗教,即在行动的有效原因方面(Raz 1979,134-137;但参见Paulson 2012)。 但是,Kelsen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规范与道德的差异; 如果合法的“应该”是一个真正的“应该”,是什么,使法律义务与道德唯一的义务是什么? Kelsen的答案是相关的“应该”始终相对于一个特定的观点。 每种类型和每种类型的“应该”,就是宗教,道德或法律,必须预先假定一定的观点,这一观点是相关规范系统的基本规范构成的观点。
换句话说,Kelsen的法律规范的概念成为一种自然法的一种形式,完全依赖于某种观点。 然而,在Kelsen的理论中,相关的观点明显是一个合法的,而不是一些人道德或理性的一般概念。 这两种基本规范或观点可以分开,被Kelsen的评论展示,即“即使是一位无政府主义者,如果他是法律教授,也可以将积极的法律描述为有效规范的系统,而无需批准这项法律”(PT2 218N)。 无政府主义者并没有赞同法律的观点,因为一个反映她自己对正确和错误的看法的人。 无政府主义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有效性的拒绝; 然而,即使是无政府主义者也可以对此或上下文需要的法律进行论点; 当她做出这样的论点时,她必须预先假定法律的观点,她必须争辩,好像她赞同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 Joseph Raz称这些类型的陈述“独立规范陈述”; 无政府主义者争辩说好像她赞同基本规范,而没有实际认可。 raz授予的另一个例子是:假设在天主教牧师是犹太法律的专家; 牧师可以制定各种犹太法律真正需要的解释论点,或者这个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牧师必须争辩,就好像他赞同犹太法律的基本规范,而是当然是一个天主教徒,他并没有真正支持它,它并没有反映他自己的看法是对正确和错误的看法(RAZ 1979,153-157)。
所以这是迄今为止出现的:规范性概念与动作原因相关的概念,在所有规范域中都是相同的。 考虑到规范性的是将其视为合理的,作为实际审议的保证要求。 但是,差异存在于观点差异。 每个基本规范都决定了一定的观点。 事实证明,正常(对抗康德)总是由条件要求组成:如果,并且只有一个人赞同某个规范的观点,由其基本规范决定,那么从它来看的规范是给予的原因。 这使Kelsen能够保持对通常对自然法的概念的规范性质的同样的理解,即规范,行动的原因,而不必用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混淆。 换句话说,法律规范性与道德规范性之间的差异不是正规性的差异(viz,关于规范性,本身的性质),但仅在由他们不同的基本规范决定的相关的有利位置。 使法律规范性独特是其特色的独特性,即法律的观点,就像它一样。
我们可以缩短这种观点在道德上提出的困难。 显然,许多哲学家将拒绝Kelsen的观点,即行动的道德原因仅适用于选择支持道德的基本规范的人(无论它是什么)。 即使Kelsen对道德要求的这种条件性质非常错误,他也可能是对法律的正确性。 然而,鉴于他的法律有效性的说明毕竟,他是否成功地提供了对法律规范性的非恢复解释。 这里的麻烦并不简单地是与观点的相对性; 麻烦居住在Kelsen未能地在任何类似原因或原因中选择相关观点的选择。 通过故意避免任何解释它可能会对代理人选择认可的法律角度来说,或任何给定的基本规范,Kelsen对法律规范不答案的最大问题。 而不是提供对拟议法律观点的预设理性的解释,或者使其理性地将法律要求视为约束力要求,Kelsen邀请我们停止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