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希特教规(四)

另一个合理的假设是这种类型的姓名是指基于位置或其他关于它们的其他外在事实进行分组的东西,例如它们的使用方式。 我的书桌抽屉或所有草图动物中的所有物品都可以在这种意义上被认为是“相同”,从而采取相同的一般“名称”(弗雷泽即将到来)。 这些物品与基于内在相似性的基础对比,第四种“相识”

在这里“善良”(lèi類)“的澄清”在这里解释为“他们是相同的尊重” 这种对比与“不具有”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任何方面不一样” 与前三种类型的相同类型不同,“善良”需要,除了由这些概念的“明确”概念定义的方面,事情是本质上的(ruò) “善良”解释了为什么事情被同样的“种姓”,或者是那种那种东西的一般术语。 正如我们在语言的一部分所示,种类的名称适用于所有类似的事情(A78)。

此列表邀请了一个有趣的观察。 作家采取了“明确”(Tóng同)的一般概念,表达(至少)四种不同类型的关系:身份或共同伸展; 部分整体关系; 作为某物的组成特征,或者,或者,在一些外在的基础上被分组; 并分享一些内在的相似性,从而“是” 这些关系大致对应于身份,部分与整体,宪法,设置成员资格和善意关系,这些关系在欧洲语言中通常使用动词或Copula来表达。 例如,我们可以说,西塞罗仍然是塔利,因为他与塔利相同; 西塞罗的手指是西塞罗,因为它是整体的一部分是西塞罗; 西塞罗是他的身体,因为他是他的身体; 西塞罗是一个裁判官,因为他是罗马公职人员; 那个西塞罗是人的,因为他是那种人类的成员。

这种平行的“ameness”(tóng)莫霍斯特识别和我们的使用强烈建议,“amense”的概念对古典思想家与欧洲语言的古典思想家相当的理论作用。 莫霍斯和其他早期的中国人思想家含蓄地理解了一个断言,我们将翻译成“A是B”,如上一个感官中的一个和B在上面指定的几种感官之一中。 评估这种断言的真实性将被理解为评估A和B是否确实以相关方式“相同”。 更一般地说,早期的中国理论家可能认为是分歧,判断和推理作为区分事物是否“相同”的过程。 陈述世界上的一个事实将被视为识别出一个明确或差异的问题,其中四个(或多个)的“明确感官”中的一个。[16]“白马是马”将被解释为宣称白马和马的效果是“一样的”,“和”牛不是马“,正如牛和马的”不同“ 如果这些解释假设是正确的,那么它毫不夸张地说,区分相同和不同的效果,模式识别或类似物的扩展 - 是中国语言,认识论和逻辑的古典哲学潜在的解释性概念。

6.1区分种类的基础

在第4节结束时提出的关于识别某些种类而不是其他人的理由的问题,以及为什么特定事物作为一种或另一种成员的解释,对“一方”致敬的阐述。 莫霍斯对“一种”的解释“ - ” - “在第一次瞥一眼上的尊重它们” - 可能似乎允许任何与共同点有任何共同点的一组东西。 可以在桌面抽屉里收集物品,然后凭借在抽屉里的相似性依靠一种类似的东西? 允许肯定答案的视图可能会识别各种高度任意,导致极端的相对主义者或常规观点,几乎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算作一种。 但是,莫霍斯主义者可能会拒绝这样的极端观点。 抽屉里的一系列东西可能是“同样的”,或者在一起分组,四种类型的三种类型的三分之一,但大概是“与”的“相同” 相反,莫霍斯师似乎保持了同样的形式,事情必须拥有一个或多个共享,内在类似的特征,如它们的可见特征(mào)或形状(xíng)(罗宾斯2012)。 然而,由于存在类似的观察特征的无限期,因此莫氏姿态仍然是非常自由的,允许物质分为各种各样的区别,这取决于哪个特征是语音界恰好参加。

莫霍斯特指定了命名事物的三种一般标准,因为我们在语言的一节中简要提到。 (可能最初有进一步的标准,因为只有一系列碎片仍然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文本或文本。)一些常规名称是指共有相同“形状和外观”的对象(xíng,可见形式和可观察功能)。 示例包括山脉,山丘,房屋,神社,剑,人体和身体部位(No1-2,7)。 这些名称可能被视为表示类型,因为他们的使用是基于被视为本质上类似的特征。 其他一般名称在“居住和迁移”的基础上区分事物(yùn)。 这些包括在一个地方命名的东西,例如秦马,或者在一个地方的任何东西。 在分享某些内在相似性的情况下,这一标准似乎通过某种方式“团结”来识别“相同”的事情,而是通过在某种程度上识别“相同”的事情。 第三组标准是“数量和数量”(liàng量數)(NO2)。 也许基于此类标准的类别的示例可能是“四足”

然而,这些一般标准几乎不足以解决我们对善意区别的基础的所有问题。 通过引用或“呈现”(jǔ)其成员共享的独特特征来区分其他东西。 必须仔细选择这些功能。 如果我们选择没有真正相关或可比性或相当的功能,那么我们画的区别将是态度(B76)。 如果我们引用由多种人共享的特征,我们将无法正确和可靠地区分各种。 莫霍斯斯呼吁使用如此卓越或不可靠的标准“狂野呈现”(kuáng,引用“疯狂地”或“任意”)的特点。 正如佳能B66解释的那样,如果我们引用不同种类的特征

B66中的具体问题是如何假设牛和马确实不同,我们可以指定区别特征来可靠地区分它们。[17] 但莫霍斯党拒绝了“狂野的赠送”提出了一个更一般的问题。 是什么决定了种类之间的区别,这引用了一些特征是“野生”,其他人不是? 而不是区分牛从马匹中,我们可以将角牛和马群体一起组成一种吗? 莫霍斯的隐式观点似乎是 - 尽管稀疏和竞争解释开放 - 牛和马等种类之间的差异在于他们的Shí(东西)所固有的各种各样的相似之处,独立于人类活动获得。 因此,善意的关系由自然界决定,而不是人为的态度或公约。 我们参加哪种善意的区别和雇用可能会取决于我们,但是某些事物形成了一种。 然后,在寻求区分各种方面,我们的任务是识别允许我们可靠地识别它们之间固有差异的功能。

这个视图似乎是由佳能B1暗示的辩论讨论如何“解决”(zhǐ)的辩论讨论,通过考虑一个或多个个人样品中的各种特征,它们是什么样的(lèi類)他们所指的那种概括为整个类型。 所描绘的场景似乎预先假定了特定的示例(一匹马,假设)本质上是预定种类(马)的构件。 (这种隐式的假设在文本中反映在文本中,指的是“这个/这些”[cǐ]和那种所谓的“这个(种)”[shì是]。)辩论者的任务不是达成协议这是为了建立或研究这种方式,而是找到可靠地区分了其他非相似事物的固有类似事物的集合的功能。 他们不能简单地规定这种特征的特征,就像他们不能简单地规定那个牛来通过喇叭区分开。 构成属于“善良”的示例马和其他马之间的相似关系是对他们的内在的,并且不依赖于我们认为它们类似。 因此,似乎是“现实主义者”的特征,特别是在意义上的“现实主义者”,即确定种类的“相识”关系是人类态度或实践的产物。

这种隐含的相似性关系和善良的区别的实质性观点也似乎在佳能B2中似乎是手术,这表明我们可以误认为是我们如何讨论善意关系,因为个人样权的特征可能不会概括为他们的所有成员。 佳能似乎认为,其同类的示例和其他人之间的那种关系是独立于我们的识别它而存在的,因此可能会出现问题,如我们是否正常扩展。 如果善意的关系不是这样独立的,我们可以区分和名称的特征可以简单地定义这种功能的功能。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发现莫霍斯在Canons B8和B72中争夺了竞争,虽然我们可以“借用”一个人的名字并使用它的另一件事 - 他们的例子是我们可能会命名一个狗“起重机”或一个家庭可能被诅咒的“起重机”“-IT是不允许的,可以申请事情只是我们称之为他们。 狗实际上不是水鸟。 无论是什么东西都是由名称指定的东西是不是通过我们的发生来决定它,而是通过与采取该名称的其他事物相关类似的事实。 一般术语必须“继续”(Xíng行),或以规律,可预测的方式延伸。 类型的名称必须在固有的相似之处“继续”。 佳能B72有效地攻击了与“名字学院”的立场,并在某些庄子段中讨论,任何东西可以随意被视为“所以”。[18]

这里的股份问题不仅对莫霍斯特。 它们是中国古典哲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以不同的方式由莫霍斯,道教,儒家等不同的方式解决。 我们采用的善意方案被视为确定价值,行动规范,甚至社会组织。 在西方传统中,对类似问题的看法趋于下降到三个一般类别之一:现实主义,概念主义或名义主义。[19] 这种分类法在理解古典中文思想方面无济于事,然而,对于中国话语中的各种职位,所有往往在名义义上大致跌倒,既不呼吁祖先也没有概念来解释一切之间的关系和概念。 汉语立场的范围可以沿着从一种现实形式到各种形式的传统主义或相对主义的范围绘制,[20]代表它们在一方面或与我们的(另一个潜在的复数和可变的态度,实践,背景或观点。 在这一频谱的一端将是单一的现实主义,观点是由世界本身固定的单一,唯一正确的相似关系模式决定的观点,使得一组种类的区别是正确的。 接下来可能是一种较弱的现实形式,在哪种善意的区别休息在世界所固定的相似关系上,但不同的语音社区可能采用根据他们的兴趣或海关来挑选一些或其他区别的那种名称。 进一步在相对主义方向上是荀子的务实常规主义,这使得承保善良区别的相似关系本身并不是固有的,而是根据我们的自然生物学性质来分类某些事物,我们的社会惯例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文化传统,政治决策和实际疗效。 在相对主义方向上仍然是“晚上事物的话语”和“秋水”的题材在庄子中的散文,这两者都认为,尽管我们所采用的种类区别方案在事物之间的相似之处地被接地,但这些相似之处本身就被接地。由我们的观点,做法或背景决定。 在极端相对主义的结束时,频谱的目的是那种善意的区别完全是任意的,仅通过做分类的人的偶然突发事件来固定。 目前尚不清楚任何早期的中国思想家是否实际上持有这样的观点,尽管与惠施和龚寿相关的想法,但长期建议他们可能有。

后来的莫霍斯主义最有可能落在这一频谱的现实方面,尽管他们对善良区别的理由来说太粗略地说,任何对其位置的解释都是部分推动的。 他们的立场似乎是我们通过用名字用一个名字用姓名来识别一些 - 当我们用我们的实践决定的东西时,但是,无论是马的一组对象,是否都是由物体是内在类似的,独立的我们的实践(A78,A86)。 文本不清楚地表明,例如,总牛和马 - 即,动物草案 - 通常被认为是一种(CF.B67)。 也许莫霍斯特将认为,作为草案动物,牛和马匹在拉拔推车中的功能“联合”是“同样的”(即,由四种类型的“明确类型的三种类型”)。 佳能B66似乎暗示不大角的牛和马不能形成一种类型,可能是因为没有任何特征区分此与其他无角的动物分组。 相比之下,可能是无角质的四分之一可以构成一种类型,因为他们拥有四条腿但缺少角的固有相似性,将它们与所有其他生物区分开来。 最终,后来的莫希特文本没有明确的,详细的解释,究竟是哪些内容之间的相似之处。 在这一点上,他们的治疗与例如xunzi的治疗相反,他清楚地表明相关的“明示”是通过社会惯例构成的。 [21]

7.论证和逻辑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莫氏语义和认识论在将事物区分为“同一个”(Tóng同)或“不同”(yì)的概念的概念接地。 为了使某事物的一般术语是将其区分开,或者(lèi)与该术语表示的其他东西。 在正确区分和名称的能力方面解释了知识和理解。 在这个理论框架中,判决金额将与“类似”或“相同”一起分组的行为或将它们区分成“不同” 断言实际上是一个索赔,即某些东西或没有“相同”或“一种”的“一种”。 因此,论证或争议 - 通过引用其他建立的索赔来支持断言的过程通常被视为区分两件事是或不是“相同”的过程或者是否属于某种类型。

鉴于此背景,莫霍斯党的逻辑调查符合模拟推理,实际上,他们倾向于将所有争论视为基本上是类比的。 他们没有调查正式的逻辑或演绎推理,也不会制定明确的逻辑后果的概念。 他们确实将被排除的中间和非矛盾的法律申请,以及逻辑“允许”(kě可)和“腐败”(bèi悖,誖)的概念,其与逻辑一致性的粗略概念交织在一起。[22] 他们还采用了严格的量词系统和含义的连词。 尽管如此,这些逻辑概念仍未被讨论为明确的调查主题,他们也没有以系统的方式组织和呈现。 莫霍斯特的讨论侧重于语义和类比论证。

莫霍斯特是指我们支持,评估和争论的活动领域,作为biàn,一个解释为“辩证法”的词,“区分,”或“争议” (为方便起见,我们会将其转化为“争议”,尽管我们将看到,中国思想家认为它非常明确地成为“歧视,”或绘制区别的过程。)早期的中国文本描述了几个层次的争议。[23]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争议在范围中广泛,涵盖了语义,论证,逻辑和修辞的方面。 它与辩证法的希腊概念相当,被视为旨在知识的辩论或推理被视为松散。 Mohists的“较小的选择”(xiǎo)描绘了它作为几乎涵盖了几乎所有认知活动的推理和判断的一般过程,包括对应于政治,语义,自然科学和道德的主题。

争议(biàn),通过它,我们澄清了这个(shì是)之间的分裂,而不是 - 这(fēi非)检查订单和障碍指南; 澄清辨别点和辨识的差异,辨别出名称(Míng名)和东西(shí); 并解决福利和伤害以解决不确定性和怀疑。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铺设无数的东西,并在陈述群体中整理差价。 (no6)

其他文本将争议描绘成具有竞争性,辩论活动,一种公开辩论或争议。 最窄的,最具体的描述将其描绘为争论是否有一些名称或术语(Míng)来争论,某种东西是shì(此)或fēi(不是 - 这),术语的一部分扩展。 任何两个或多个是shì(这个)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都在“相同”。 因此,争议实际上是一个区分是什么或不是“相同的过程 在每个普及的一般性中,据说涉及区分shì/fēi是(这个/不是这个)和tóng/yì(相同/不同)。 在狭隘的争论中争论争论术语是否可以正确地被恰当地被恰当地追求,这可能是更广泛感官中争议的基本组件活动。 最广泛的“辩论”或“辩证法”中的争议实际上是狭义争议的扩展过程。[24]

Canons A73-74在最具体的意义上精确解释争议。 它符合两种补充术语中的哪一个,例如“牛”和“非牛”,“适合”(dàng)一件事(shí)(a74)。 这样的术语对世界的一切划分为两种互斥类别:任何一件事都是牛或非牛。 在争议中,一边称为“牛,”另一件事“非牛”; 索赔符合胜利的方面。 文本引用了排除中间(A73)法律的一个版本,以表明至少一个术语必须适合和非矛盾法则(A74),以表明至少一个必须不适合。[25] 呼叫“牛”或“非牛”的语音行为具有断言的务实意义,因此我们的灯可以理解争议,作为两个矛盾断言的争论是真实的。 但莫霍斯特不这样看待它。 他们认为它是争夺手头(东西,东西)是否是那种牛或者没有。 同等地,他们认为它是争论,无论是关于术语'牛',手的东西是“这个”(shì)或“不是这个”(fēi) - 术语“适合”它。

我们如何确定是否有什么东西是“这个”吗? 如第4.1节所述,我们引用了一个型号的模型或范式(fǎ),并试图表明这件事是或与它不相关。 当其“看起来”(mào,可观察功能)与模型(fǎ)相似(ruò)时,一件事是“所以”(rán)(fǎ)(a70-71)。 模型可以包括用于识别它的物品,测量工具或其他设备或具体示例的思想。 事情可以“匹配”(Héfo)模型“完全值”,因为当圆圈与模型完全相同时,或者通过“适当”的形状完全相同,当我们认为一个人的皮肤颜色“嬉戏”时,不是他的头发或眼睛(A83,A96)。 引用模型的整体过程,解释了将某些东西区分为“这个”或“不是 - 这”的原因,从而实现了理解被称为“解释”或“劝说”(A72,NO11)。 “解释”(shuō)是中国背景中的模拟,为索赔提供论证。 但是,“解释”没有特别的正式结构。 它也没有被认为是证明得出结论; 莫霍斯特不会制定演绎证明的概念。 这只是解释地面(gù)以区分某些东西为“这个”或“不是 - 这个”的过程

刚刚讨论的一系列大通描述了争议的详细程序,但文本和解释问题将它们放在这篇文章的范围之外。 其他几个规范 - 同样模糊,但值得总结在这里 - 确定争议的潜在问题。 这些有两个主要来源:类似的语法结构的类比扩展和莫霍斯主义的发现不可能可靠地反映了类似的语义。

7.1“延伸的难度”

在典型的争论(biàn)中,我们将某些东西与某种术语表示的型号或示例进行比较,并判断它们是否是“相同的。” 在最窄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争论特定个体是否具有某种类型,例如牛。 在更高的一般性水平,我们可能会争论一种东西,A,A也是另一种,B。例如,我们可能争论牛是否是一种四足动物。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都在考虑是否“扩展”我们的判断,这些判断是一种包括新的东西。 在古典中文思想中,判断一些新的东西落在公认的类型中被称为“类比扩展”或“扩展种类”(lèi)。

这种判断通常基于与有限一组示例的所选特征的比较。 我们通常会通过确定少数几个代表的少数区别特征来进行,这是莫霍斯特称之为“解决这种种类”(B1)的过程。 然而,同类的东西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不同的,而不同种类的事情可能仍然可以共享一些相似之处。 因此,在确定区分特征和差异化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 莫霍斯特称之为“扩展种类的难度”(B2)。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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