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丹的戈弗雷(三)

同样,在思考的秩序中,而非在现实的秩序中,行动者理智将幻象中呈现的本质从其个体化条件中分离或解放出来,从而将其从潜在的可理解性降低为实际可理解性,并能够调动可能的理智去理解。这种释放或抽象的过程,源于与主体智力之光的一种精神接触(Wippel,1986)。而且,根据戈弗雷的说法,抽象的本质或可理解的对象,实际上是可能的智力对该对象进行实际认知的动力因,正如感官力量的对象是该感官力量对其对象进行实际感知的动力因一样。在这两种情况下,这同样是因为没有任何事物能够从潜能转化为行动(《论语》VIII,第2问,PB 4.30-33;《论语》IX,第19问,PB 4.276-78;《论语》XIII,第3问,PB 5.191-94,200-202;Wippel,1981,194-200;Côté,2007,尤其是关于《论语》XII,第1问;Hartman,2014)。

12. 原初物质

戈弗雷捍卫物质存在体的物质形式构成,但拒绝任何形式的精神物质,因此也拒绝任何精神实体的物质形式构成(Wippel,2012)。他还反对方济各会传统中同样由亨利·根特所倡导的强烈倾向,即赋予原始物质某种最低限度的现实性。戈弗雷认为,原始物质是纯粹的潜在性,如果没有某种实体形式,即使是上帝也无法维持其存在。原始物质和实体形式直接关联,如同潜能原则和行动原则。两者都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同一复合实体的原则(《论语集》第十四卷,第五问,PB 5.404–05)。

13. 实体形式的单一性与多元性

13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在巴黎和牛津,关于一种物质,尤其是人类,是否存在一种或多种实体形式的激烈争论。戈弗雷对此投入了大量精力,尤其是在复活节的《论语集》第二卷中,1286年,随后在1286年圣诞节的《论语集》第三卷中再次出现。这些日期意义重大,因为阿奎那等人提出的实体形式单一性理论据称存在神学难题,导致坎特伯雷大主教罗伯特·基尔沃德比(O.P.)于1277年3月18日禁止并谴责该理论,其继任者约翰·佩查姆(O.F.M.)于1284年重新颁布该理论,最终佩查姆于1286年4月30日再次发出强烈谴责。

在《论语集》第二卷第七问中,戈弗雷探讨了三种理论,它们捍卫所有物质实体的多元性,或至少捍卫人类实体形式的二元性(根特的亨利)。戈弗雷严厉批评了这三种理论。在他众多的反驳论据中,最根本的是他坚信实体形式赋予复合实体实体以实体性。因此,在这样的存在中,如果存在多种实体形式,就会破坏其实体的统一性。在本次讨论中,戈弗雷已经探讨了针对实体形式单一性而提出的所谓神学问题,尤其是关于基督身体在耶稣受难日死亡和复活节复活期间持续的数值同一性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戈弗雷的哲学倾向是所有物质实体(包括人类)的形式单一性。他认为,捍卫所有物质实体形式多元性的理论不太可能成立,而亨利关于人类形式二元性的理论则更可靠。他认为,神学问题仍然有待于为实体形式的单一性或多元性辩护。

在《Quodlibet III》第5问中,在佩查姆于1286年4月谴责之后,戈弗雷详细探讨了这一问题的神学层面。他再次强调,从神学角度而言,人有自由捍卫人类形态的单一性或多元性,尤其是在巴黎,但他并未明确支持任何一方(PB 2.197-211)。总而言之,当他主要关注所涉及的哲学问题时,他主张所有物质实体的实体形态都具有单一性。但在讨论神学问题时,他则更加犹豫,并未明确支持任何一方,而是继续主张在教会未来作出决定之前,人有自由捍卫任何一方(Wippel,1981,第321-47页)。

14. 个体化原则

戈弗雷与他的许多同时代人一起,试图在物质实体中识别出一个原则,该原则解释了它们在物种内数量上的倍增。在讨论这一点时,他回归到他在《论语》第六卷第16问中所做的区分:一种统一,作为数的原则,基于离散的量;另一种统一,可与存在转化,即先验的统一。由于实体形式是物质实体中的决定性原则,并使其本质能够被定义,戈弗雷认为,正是由于其形式,这种实体才享有先验的统一。

然而,在《论语》第七卷第5问中,他评论道,如果同一物种中的不同个体共享相同的特定性质,那么该性质本身就不能作为使它们在数量上彼此不同的原则。似乎还需要其他东西,也许是数量。但将数量作为个体化原则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这会将同一物种中一种物质与其他物质的区别原则降低到偶然性的水平。戈弗雷指出,就被创造的非物质存在(天使)而言,它们的实体形式也是它们成为个体的依据。因此,他认为,在物质实体中,实体形式也是其个体化的原则。然而,数量也发挥着其作用,因为它是将物质划分为不同部分,从而使其能够接收和个体化同类实体形式所必需的。换句话说,数量对物质进行处置,使其能够作为个体化的物质原则发挥作用。事物个体化的形式因或原则是其实体形式。数量并非个体化的形式原则,但通过对物质进行处置,使其能够接收不同的实体形式,它可以被描述为个体化的准物质处置因(Wippel,1981,349-6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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