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特·查顿(五)

查顿反对这种观点。道德行为的对象可以(而且通常应该)以一种更为简化的意义来思考,仅包括行为者自身的外在行为,这些行为得到理智的认可,并被意志所意愿(即美德行为的情况)。严格来说,环境是存在于道德行为周边的变量,而行为的对象和目标则与行为本身更为密切。查顿承认,有时,当意志的对象复杂,包含时间、因果或位置限定词时,这些“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行为的对象。但这些条件,就其作为行为的对象而言,因此并非以同样的方式构成围绕行为的环境,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它们不再是真正的环境。这一点有两个实际含义。(1)奥卡姆的写作和论证似乎在他的伦理学中他只考虑道德评价中的内部因素,而完全排除外部因素,但这一结果只有通过后门偷偷引入外部因素,并将它们构建到意志对象中,才能通过临时规定使它们成为内部因素。(2)如果我们与查顿一起反对奥卡姆,拒绝每个意志行为都必须将其所有情况作为部分对象的想法,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某些意志行为本质上都是好的(或坏的)。这种可能性对于奥卡姆主义伦理学很重要,因为奥卡姆坚持认为(实际上必须有)至少有一种本质上是好的意志行为,他将其等同于为了上帝而爱上帝。但如果我们总是将行为的情境与行为的预期对象联系起来,那么任何看似美德的行为都可能因“内在”的恶意而变得邪恶,因此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本质上是美德的。查顿反驳奥卡姆,构造了这个例子:

例如,当我为了上帝而爱我的邻居时,这就要求对上帝的爱促使我爱邻居。但这一事实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 可以理解为,我爱的对象作为一个整体,也就是说,为了上帝而爱整个邻居。在这种情况下,以此为对象的行为可能是恶意的,比如为了追求欲望,或者更多的是为了追求欲望而非为了上帝的荣耀。(2) 或者,我的朋友也可以因为上帝的缘故而被我爱,因为正是对上帝的爱本身感动了我,并促使我爱他。在第二种情况下,这种爱是美德的。(Quodlibet 问题 12,第 14 段)

同样,一个人也可以为了自身而爱上帝,即使是为了某种不值得的东西:

我认为,“为了自身而爱上帝”这一行为,整体上可以是恶意的;因此,为了仁慈地去做,必须存在一些额外的必要因素。很明显,这种行为可以是恶意的,因为一个人可以为了金钱而爱上帝,这是他全部的目标。(Quodlibet 问题 12,第 13 段)

有人可能会反驳说,为了金钱而爱上帝,对于意志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善恶的目标或动机相互抵消。但这如何影响 Chatton 的观点尚不清楚,因为人类意志确实可以(有时确实)与不可能的目标和动机相关联。

9. 结论

有时有人认为沃尔特·查顿并非一位极具独创性的哲学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也略有误导。事实上,他如今的重要性远不及奥卡姆或阿奎那,他的哲学思想倾向于消极(即批判性)和保守,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他的许多著作中,我们发现他攻击他人(通常是奥卡姆)的新颖著作,有时又为他人(通常是司各特)更广为接受的著作辩护。此外,他并没有努力发展和阐述一种独特的系统性现实观,即他自己的体系。但平心而论,这并非十四世纪哲学神学的目标。此外,正如以上例子所示,查顿在哲学上颇具创造性,他对奥卡姆思想的批判也相当犀利。因此,虽然我们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他死后有大量追随者(据我们所知,当时并没有大规模的查顿“学派”或“运动”),但他在15世纪中叶的英国确实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尤其对那些强烈反对奥卡姆的名义主义和语义学理论的人,以及对未来事件错综复杂、激烈的争论产生了影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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