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论自由意志(完结)

休谟在这些段落中论证其论证目的的关键并非在于:如果上帝是罪恶的始作俑者,那么他所创造的人类就无需为这些罪行负责。相反,休谟所要阐明的重点(因为他实际上并不怀疑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对人类同胞承担道德责任)在于:宗教假设导致了“荒谬的后果”,即上帝是这世间罪恶的最终始作俑者,因此,他也应承担某种程度的责任。换句话说,休谟采取了(极其不虔诚的)步骤,表明如果上帝存在,并且是宇宙的创造者,那么他并不比人类更无罪。根据休谟的观点,我们必须像评判人类一样评判上帝,基于上帝在世间的影响,并相应地调整我们的情感。事实上,没有其他自然或合理的基础来支撑我们对上帝的情感。因此,在某些方面,我们(人类)如何追究上帝的责任,比我们理解上帝如何追究人类的责任更有意义(也就是说,因为我们不了解他的情感,甚至不知道他是否有任何情感;参见D 58,114,128–9;ESY 594;另见LET I/51)。当然,休谟深思熟虑后认为,假设宇宙是由一个与人类有某种(密切)相似之处的存在创造的,是思辨神学和哲学的严重错误。休谟明确认为,宇宙起源的问题超出了人类理性的范围(例如,参见EU 1.11–2;11.15–23;11.26–7;12.2634/11–13、137–42、144–47、165;D 36–8、88–9、107)。然而,休谟的观点显而易见:基于我们现有的(有限的)证据,我们必须假设,如果存在一位上帝,他是这个世界的创造者,并主宰着其中发生的一切,那么这位存在确实要对我们在其中发现的所有(不必要的和可避免的;D 107)邪恶负责。

尽管休谟在《人性研究》第一卷中对自由意志的讨论显然是他对基督教更广泛批判的一部分,但人们普遍认为,休谟在《人性研究》中早期“论自由与必然性”的讨论并不包含任何非宗教的内容或意义。这种观点本身也受到对《人性论》与第一部《人性研究》之间关系的更普遍理解的鼓舞,这种理解认为《人性论》缺乏任何重要的非宗教内容(因为休谟“阉割”了他的作品,删除了大部分此类段落,或许包括《人性研究》第8.32-36条的段落)。基于这种观点,休谟讨论中那些在《人性论》第2.3.1-2条和《人性研究》第8条中常见的元素本身并没有任何特定的宗教或非宗教意义。然而,要说明这种观点为何严重错误,将使我们偏离当前的关注点。(关于休谟在《人性论》中体现的根本非宗教意图的更详细说明,请参阅Russell,2008年和Russell,2016年。)

就我们目前的目的而言,只需指出,在他的所有著作中,休谟的哲学兴趣和关注点很大程度上都受其根本的非宗教目标和宗旨所主导和引导。休谟哲学的一个基本主题,如此看来,是他努力将道德和社会生活从“迷信”的形而上学陷阱中解放出来。休谟《人性论》的核心论点——实际上,也是他整体(非宗教或“无神论”)哲学观的核心论点——是道德和社会生活既不依赖于也不需要基督教形而上学的教条。休谟理解道德和社会生活的自然主义框架不仅排除了自由主义的形而上学(例如,由非物质因素引发的“道德”因果模式),也排除了所有通常伴随其而来的、受神学启发的形而上学(例如,上帝、不朽的灵魂、未来状态等等)。休谟认为,宗教的形而上学只会混淆和模糊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并掩盖其在人性中的真正根基。休谟在“论自由与必然”章节及其他著作中提出的关于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观点,正是这一基本论点的核心所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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