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论真实本质(二)

或许,对洛克论证更有力的解读是,将其视为对“自然由实体形式预先构建”这一观点的经验挑战(而非驳斥)。关于边缘情况,洛克或许认为,如果不假设实体形式存在,自然就不会提供令人信服的此类秩序证据。语义论证可以被视为类似的经验挑战:没有证据表明自然严格限制了我们名义本质的创造(我们在创造名义本质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度),但如果存在实体形式,我们预期的自由度应该会小得多。正是这一挑战似乎支撑了洛克的第三个论证:即使自然赋予了我们最终包含在名义本质中的品质,我们仍然需要决定每个名义本质包含哪些内容。并且实体形式不可能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尽管这可能有些牵强,但即使是洛克的第四个批判,仍然可以作为一种经验挑战。感知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即使诉诸实体形式的存在,似乎也超出了我们解释的能力。因此,如果没有此类实体形式存在的证据,就没有理由将自然视为普遍性的中心。无论这些回应是否有效,甚至无论这些回应是否正是洛克所想,洛克显然确信实体形式并非自然哲学的可行组成部分。

3. 历史先例:培根和波义尔

虽然“真实本质”的概念和定义最初由洛克提出,但至少在他之前的一代,就有一些英国人捍卫了非经院哲学的分类学理论,这些理论运用物质结构(无论是原子结构还是粒子结构)来扮演(a)和(b)的角色,从而作为物理实体的本质。弗朗西斯·培根爵士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在《新工具论》(1620)第二卷§§i-vii中,培根似乎通过重新定义“形式因”的概念,给出了一种粒子自然类的版本,他既将“形式因”的概念定义为物体的物质结构,也将其定义为支配这些结构的自然效应的规律,这些规律解释了物体的种和属的成员身份。例如,在第二卷第二部分中,他写道:

虽然自然界中除了个体物体之外什么都不存在,这些个体物体按照规律表现出纯粹的个体行为[能力]……但我们所说的“形式”正是这种规律及其条款……(培根 1620, 103)

后来在第二卷第三部分中,他写道:“但了解形式的人,就能理解自然界在各种不同物质中的统一性”(培根 1620, 103)。这些培根式的形式,因为它们构成了物质实体的力量,他将自然界划分为两类物质结构:元素(他称之为“大关联”)以及自然实体的属和种(他称之为“小关联”):

我们希望元素的理解不是事物的原始属性,而是自然实体的主要成分。因为事物的性质是如此分布,以至于某些实体的数量或质量非常大,因为它们的结构需要一种简单而常见的材料质地……但宇宙中某些其他实体的数量很少,而且很少出现,因为它们的物质质地非常不同,非常微妙,而且大多是界限分明、有机的;例如自然实体的种类,金属、植物、动物。 (培根 1620, 226)

根据培根的观点,更普遍的物质结构会聚集在一起,形成更大、更稀疏的物体。鉴于自然法则将力量与这些结构关联起来,这些物体拥有其性质,并因其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因果力量而属于某个物种或属。培根的形式展现了我称之为“粒子形式”的两个特征:物质结构加上自然法则,共同导致并解释物体的属性,并决定其物种成员资格。[2]

同样,在《形式与质的起源》中,罗伯特·波义尔运用了物质本质的概念,他论证了粒子形式的存在,这些粒子形式与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一样,承担着同样的哲学和解释性工作:

……为什么我们不能说,物体的形式,既是由那些统一于一个主体的质构成,同样,也在于构成那种特定类型的物体所必需的、那些新命名的物质机械特性的约定。因此,虽然为了简洁起见,我将保留“形式”一词,但我的意思并非指与物质不同的真实实体,而仅指自然物体的物质本身,以其特有的存在方式(粒子结构)来考虑。我认为,将其称为其特定状态或命名状态,或称其本质变型,或者,如果你要我用一个词来表达,称其为“印记”,都不会不方便:因为这种偶然性的约定足以履行人们所说的“形式”所必然要求的职能,因为它使物体成为现在的样子,使它属于这种或那种特定类型的物体,并使它与所有其他类型的物体相区别…… (Boyle 1666,第324页)

也就是说,Boyle的粒子形式既能导致物体的性质,又能解释物体的性质,并根据物质的结构以及将性质与特定结构联系起来的规律,将自然物体划分为不同的种类。[3]

因此,我们看到,在17世纪早期的英国,存在着自然类实在论的粒子版本,其中,确定物种或属的成员资格以及导致和解释可观察性质的角色都由同一个实体扮演:粒子结构。洛克在多大程度上赞同、拒绝甚至参与这些观点,是一个学术争议的问题。

然而,我们可以说,正如经院哲学的自然哲学一样,有些机械自然哲学的拥护者假设一个单一实体同时扮演着因果和分类的角色;我们可以称这些哲学家为“粒子实在论者”,并且可以说他们主张存在我们所谓的“粒子物种”,即自然界由粒子形式创造的物种。与此相反,洛克反对这种建立科学分类法的普遍方法:

我们也无法对事物进行排序和分类,从而(这是分类的目的)用它们的真实本质来命名它们,因为我们并不了解它们。我们的能力只不过是收集了我们在其中观察到的那些可感性理念,而无法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和区分实体;无论我们以多大的勤勉和精确度去构建,它与那些品质所源于的真正内在构成之间的距离,远不及我所说的乡下人的观念与斯特拉斯堡那座著名钟的内在构造之间的距离,因为乡下人只能看到钟的外在形状和运动。(III.vi.9)

如果我们不了解真正的本质,就无法在分类实践中运用真正的本质。此外,正如他在引文结尾处所提到的,为了证明关于实体内部构成的普遍推论的合理性,我们必须比现在更多地了解内部构成与我们所观察到的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们不可能知道,这种或那种品质或观念与一个我们根本不知道的真正的本质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无论这个所谓的真正的本质被想象成构成什么种类。(IV.vi.5)

洛克与粒子论者中的自然类实在论者之间的区别可以通过下图来说明:

(a) 确定物种/属

成员资格 (b) 导致/解释可观察的

性质

经院哲学家 实体形式 实体形式

粒子实在论者 粒子形式 粒子形式

洛克 名义本质 真实本质

一些洛克学者(尽管这种观点存在争议)认为,洛克利用真实本质和名义本质之间的区别来批判经院哲学家以及那些援引粒子物种形式的机械论自然哲学家的分类理论(参见 Jones 2010,第 147-172 页)。

普遍认为,洛克认为我们根据名义本质将事物划分为物种和属,而物种和属是一种人类语言分类过程。另一方面,有人可能会认为,洛克没有理由仅仅因为我们的分类过程是任意的就拒绝自然类(它关注的是自然的形而上学,而不是名称的意义)。换句话说,有些人认为洛克是一位自然类实在论者,即使他确信分类法是理解力的产物。洛克是否认为存在自然类,即独立于人类分类活动的真实本质的类型,是一个解释性问题,我们将在下文4.3中讨论。

4. 解释性问题

在本节中,我将讨论关于真实本质的四个主要解释性争议领域:(i) 相对化的真实本质;(ii) 个体的真实本质;(iii) 真实本质与自然类;以及 (iv) 真实本质、内部构成和实体。

4.1 相对化的实在本质

文献中对实在本质有两种主要解释:相对化的实在本质论题,认为实在本质就是导致对象名义上本质特质的任何微观结构;以及(由于缺乏更好的名称)非相对化的实在本质论题,认为实在本质由实体的整体微观结构构成,而不仅仅是那些对名义本质有因果关系的特征。相对化的实在本质论题的文本证据来自第三卷第六章第六节:

我所说的实在本质,是指任何事物的实在构成,它是所有属性的基础,这些属性结合于名义本质,并始终与名义本质共存;这种特殊的构成,每个事物都存在于自身之中,与任何外部事物都没有任何关联。但即使在这个意义上,本质也与某种类型相关,并预设了某种种类:因为作为属性所依赖的真正构成,它必然预设了一类事物,这些属性只属于种类,而不属于个体……这里存在着本质和属性,但所有这些都建立在对某种类型或普遍抽象理念的假设之上,而这种理念被认为是不可改变的:但没有任何单独的物质部分,能够将任何这些属性附加到其上,以至于对它来说是本质的或不可分离的。本质的东西,作为一种条件而属于它,由此它属于某种类型:但如果不考虑它被归类于某个抽象理念的名下,那么它就没有任何本质是必然的,也没有任何不可分离的东西。[4]

一些洛克学者认为,这意味着在洛克看来,真正的本质总是相对于名义上的本质而言的。如果属性仅属于物种而非个体,而真实本质被定义为事物的真正构成,即其属性的基础,那么似乎可以推论,事物的真正本质是相对于其所属的物种而定义的;本质与种类相关(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

批评《人类理解论》相对化真实本质解释的人会指出,如果真实本质仅适用于已分类的物质,那么洛克在提及已分类个体的亚微观结构时,就应该始终使用“真实本质”一词。然而,在第二卷第二十三章第三十七节中,洛克使用“内部构成”而非“真实本质”来指黄金名义上本质特质的因果基础:

……构成我们复杂的黄金理念的大部分理念是黄色、巨大的重量、延展性、可熔性和在王水中的溶解性等等,所有这些都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未知的基质;所有这些理念,只不过是与其他物质的诸多关系;并且实际上并不存在于黄金之中,仅就其本身而言,尽管它们依赖于其内部构成中那些真实的、基本的品质,因此黄金能够以不同的方式运作,并被其他几种物质运作。

他列出的这些能力名义上是黄金的本质属性,但由于洛克将它们的因果基础称为“内部构成”而不是“真实的本质”,有人可能会争辩说,“真实的本质”似乎并非唯一用来指代名义本质中所包含的力量的亚微观基础。

此外,对相对化的真实本质解释的批评可能会集中在(III.vi.)的部分。6) 这似乎将所有名义上的本质特质与真实本质区分开来:“我所说的真实本质,是指任何事物的真实构成……每个事物都拥有它自身,而与任何外在于它的事物无关。” 也就是说,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我们能够独立于与其他对象或观察者的关系来思考真实本质,那么真实本质就不会被相对化为名义上的本质,因为我们可以不参考“与任何外在于它的事物的任何关系”来思考真实本质,而名义上的本质特质需要与观察者的关系。

这里有一些重要的问题,要对洛克关于真实本质的理论进行一致且合理的解释,必须考虑到这些问题。如何解释这些问题将影响到洛克关于个体对象真实本质可能性的论述。

4.2 个体真实本质

一个相关但又截然不同的问题,涉及个体真实本质的可能性。一方面,如果每个物体都具有其潜在的物理构成,那么认为个体拥有真实本质似乎没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真实本质仅适用于已分类的个体,那么在我们根据名义本质对个体进行分类之前,个体没有真实本质;在个体被分类之前,它只有内在构成,而非真实本质。如果采用《论语》中相对化的真实本质解释,那么未分类的个体就没有真实本质。然而,如果采用非相对化的真实本质解释,那么洛克似乎有可能认为未分类的个体拥有真实本质,而不仅仅是内在构成。

当然,在第三章第六节中。4 洛克有句著名的话,否认任何事物对特定事物而言都具有本质性:

“我之所以成为我,是上帝和自然造就了我;但我所拥有的,没有一样东西对我而言是本质性的。一场意外或疾病,可能会极大地改变我的肤色或体形;一场发烧或跌倒,可能会夺走我的理智或记忆,或两者兼而有之;而一场中风,则既失去感觉,又失去理解力,甚至失去生命……所有这些,对任何事物,或任何个体而言,都并非本质性的,除非心灵将其与某种事物联系起来;然后,根据那种事物的抽象理念,某种事物便会立即被发现是本质性的。任何人只要审视一下自己的思想,就会发现,只要他假设或谈论“本质性”,对某种事物或某个通用名称所指的复杂理念的考量就会浮现在他的脑海中:而正是与此相关,这种或那种性质才被称为本质性的。因此,如果有人问,对我,或任何其他特定的物质存在而言,拥有理性是否必不可少?我的回答是“不”;正如对我书写的这件白色物体而言,拥有文字并非必不可少一样。但如果那个特定的存在被算作人,并被赋予“人”这个名称,那么理性对它而言就是本质的,假设理性是“人”这个名称所代表的复杂理念的一部分……

然而,有人可能会争辩说,洛克在本节中只考虑了名义上的本质特质,并认为任何名义上的本质特质的候选者,在被分类之前,对一个存在,无论是作为物种还是属的成员,都不是本质的。

此外,在第三卷第六章第六节的第二句中,他插入了这样的澄清:真正的本质是“……每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特定构成,与任何没有它的事物都没有任何关系”,这似乎是在说,未分类的个体可以拥有真实的本质。如果真实的本质可以定义为一个物体独立于其他任何事物而具有的粒子结构和因果力量,那么似乎可以推论,存在着个体的真实本质,而与我们如何对它们进行分类无关。也就是说,如果每一种自然物质都具有某种亚微观粒子构成,其可观察的性质取决于此,那么似乎可以推论,未分类的个体都具有真实的本质(参见Owen 1991和Vienne 1993)。[5]

在《第二卷》第三十一卷第六节中,洛克提到了个体的真实本质:“我对这种特定物质的真实本质一无所知,同样地,我对所有其他自然物质的真实本质一无所知。”在《第三卷》第三十五节中,当他定义真实本质的概念时,他说道:“Essentia,在其基本符号中,正确地表示存在。”并且,当我们谈论特定事物的本质时,它仍然在这个意义上被使用,而无需赋予它们任何名称”。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如果一个实体在被命名之前——在拥有名义本质之前——可以拥有本质,那么它唯一可能拥有的另一种本质就是真实本质。

洛克在使用“真实本质”一词时可能并不总是清晰一致,这些谜团也可能无法解答。然而,也有可能,当洛克专注于术语的确切含义时,他确实非常谨慎,并且对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存在一致的解读。无论如何,任何对洛克关于真实本质的解读都必须确定,是否只有经过分类的个体才拥有真实本质。

4.3 真实本质与自然种类

《人类学论文》中出现的另一个重要的释经问题是,洛克是否认为存在基于真实本质的自然种类。科学学科将其研究的对象划分为种类。说一个种类是自然的,就等于说一组相似的个体独立于人类的决策而存在。每个科学学科都希望在其领域内识别尽可能多的自然种类,并准确确定它们的属性。为此,我们创建了科学分类法,例如元素周期表、系统发育树等,来组织我们已经识别的种类并研究它们的属性。表面上看,洛克关于是否存在自然种类的问题似乎与关于是否存在物种的问题相同,正如我们上文(第1-3节)所见,洛克否认存在自然物种。然而,我们能够区分物种(人类基于观察到的相似性而进行的分类)和自然种类(自然发生的、独立于人类命名实践的分组)。洛克显然意识到了这种区别,因此,他关于分类和名义本质的论述可能仅仅揭示了他对名义本质和我们分类实践的看法,而分类实践是一个语义问题,而非自然形而上学问题。

诚然,《人类学与自然论》中的一些段落似乎表明,即使洛克在分类实践方面是一位约定主义者,他也是一个自然类实在论者。例如:

另一种更为理性的观点是,他们认为所有自然事物都具有一种由其不可感知部分构成的真实但未知的构成,而那些可感知的性质正是由此而生。这些符号帮助我们区分它们,因为我们有机会根据共同的名称将它们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第三卷第三部分第17节)

换句话说,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如果真实的本质导致了物体可观察到的性质,而我们根据可观察到的相似性将事物划分为物种,那么如果我们假设真实本质之间的相似性总是导致相似的可观察到的性质,而相似的可观察到的性质总是由相似的真实的本质引起,那么就有理由认为洛克假设我们的名义本质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追随自然界中真实的种类。

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似乎在某些地方沿着这样的思路思考。在第三卷第六部分第36节中,他说:“自然界创造了许多特定的事物,它们在许多可感知的性质上彼此一致,很可能在其内部结构和构成上也彼此一致。”洛克在给莫利纽克斯的信中写道:

我希望我没有说过,自然界中没有像鸟类这样的生物;如果我这么说,那既违背事实,也违背我的观点。我的观点是,事物中存在着真实的构成,这些简单的理念从中流露出来,我们观察到这些理念是结合在一起的。我进一步说,这些真实的构成彼此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区别和差异;无论我们是否思考它们、命名它们,它们都是彼此不同的。(洛克,《著作》,第四卷,第305-306页)

事实上,洛克在书中的一些段落中谈到了我们人类理念的“不完善性”,以及使它们更好地符合自然的必要性。例如,在《第三卷》第十一章第24节中,他说:

因此,在实体方面,我们不应总是停留在通常被接受为该词含义的普通复杂理念上,而必须更进一步,探究事物本身的性质和属性,从而尽可能完善我们对它们不同种类的观念……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如果没有自然类原型,就没有理由怀疑我们的种类观念可能是完善的或不完善的。另一方面,有证据表明洛克预见到了这种解释并否定了它。例如,他说:

……我们发现,许多被归入同一类别、拥有一个通用名称并因此被认定为同一种类的个体,却拥有取决于其真实构成的性质,这些性质彼此之间差异巨大,就像它们与其他被认为有具体差异的个体一样。所有与自然物体打交道的人都很容易观察到这一点;化学家们尤其常常通过痛苦的经验确信这一点,当他们在一小块硫磺、锑或硫酸中寻找到在其他小块中找到的相同性质时,有时却徒劳无功。因为,尽管它们是同一物种的实体,具有相同的名义本质,并拥有相同的名称;然而,经过严格的检验,它们往往表现出彼此截然不同的性质,以至于令非常谨慎的化学家们的期望和努力都落空。但如果事物根据其真实本质被区分为物种,那么在同一物种的任何两个个体实体中发现不同的性质就如同在两个圆圈或两个等边三角形中发现不同的性质一样不可能。(第三卷第六章第八节)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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