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论真实本质(一)
“真实本质”这一专业术语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在其于 1689 年 12 月在伦敦首次出版的《人类理解论》[1](以下简称“《人类理解论》”)中引入哲学词汇。为了理解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第三卷和第四卷中的诸多论证,理解什么是真实本质至关重要。因此,本条目旨在解释当前文献中对“真实本质”的各种解释。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自洛克时代以来,“真实本质”(或其变体)的概念一直是自然类实在论哲学争论的核心,因此本文的部分内容也可以作为该争论的历史介绍。
简而言之,对洛克来说,真实本质是使某物成为其本身的东西,就物理实体而言,它是该物体可观察品质的根本原因(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我们将在本文中的讨论限于物质实体的真实本质)。另一方面,名义本质是我们在识别物体所共有的相似品质时产生的抽象概念;名义本质是这些共同相似性的概念。真实本质和名义本质之间的区别在《人类理解论》第三卷中起着重要的语义作用,在第四卷中起着重要的认识论作用。语义作用将在下文进一步讨论,但简而言之,洛克在第三卷中论证,词语的意义仅在于我们能够赋予其理念。由于名义本质是我们用来命名和区分事物种类或属的抽象理念,因此我们物种或属术语的含义也仅仅是抽象理念。例如,企鹅的常见概念是体型矮小、黑白相间、不会飞的水禽。这个抽象理念就是“企鹅”一词的含义。相比之下,洛克继续论证,我们没有真实本质的理念,因此我们物种或属术语指的是名义本质,而非真实本质(第二卷第三十一章第六节;洛克《论文集》的引用以书、章、节的形式给出;因此第二卷第三十一章第六节被表示为“第二卷第三十一章第六节”)。
关于知识,洛克在第四卷中论证,只有当我们的理念以适当的方式与其原型相符时,知识才是真实的。当我们的名义本质理念与真实本质相匹配时,科学知识就产生了。洛克认为,在数学和道德中,名义本质和实在本质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数学或道德概念的定义既构成了这些概念的名义本质,也构成了这些概念的实在本质。因此,存在一门关于数学和道德的人文科学是可能的。然而,就实体而言,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始终是不同的,因此不可能存在关于实体的人文科学(IV.vi.12-16)。
1. 实体的本质:实在的和名义的
2. 论战:实在的和名义的本质 vs. 经院哲学的实体形式
3. 历史先例:培根和波义尔
4. 解释性问题
4.1 相对化的实在本质
4.2 个体的实在本质
4.3 实在本质与自然类
4.4 实在本质、内在构成与实体
5.简单理念和模式的真本质
参考书目
原始资料
洛克通论
洛克关于真本质的诠释
洛克关于自然类的诠释
学术工具
其他网络资源
相关文章
1. 实体的本质:实在的与名义的
洛克在第三卷第三章第15节中给出了真本质的经典定义,其中洛克将他的“真本质”与他所谓的“名义本质”进行了对比:
首先,本质可以理解为任何事物的存在本身,即其存在之所是。因此,事物的本质,即事物内在的、但通常存在于实体中的、未知的构成,其可发现的性质取决于此,可以称为其本质……其次,……显然,事物只有在符合某些抽象理念(我们已将这些名称附加于这些理念之上)时,才会根据名称被划分为种类或种,因此,每个属或种的本质,只不过是一般名称或种(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就像我这样称呼一般名称,来自属)所代表的抽象理念。我们将发现,这就是“本质”一词在其最常见用法中所指的内容。我想,这两种本质可以被恰当地称为:一种是“实在的本质”,另一种是“名义的本质”。
实在的本质是导致实体可观察性质的未知构成,而名义的本质是构成种或属定义的抽象理念。为了更清楚地阐述这一点,我们必须定义更多术语。
洛克将任何实体的“性质”定义为“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力量”(II.viii.8)。根据机械自然哲学,性质分为三类。基本性质是物体不可分割的特征,例如:它的坚固性、广延性、形状、运动或静止、数量、位置等等(II.viii.9 & 23)。第二性是指任何物体的颜色、声音、气味、味道等等。这些是第二性的,因为物体的这些特征并不存在于物体本身,而是物体基本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某种观念的力量(II.viii.10)。例如,桌子的颜色并非存在于桌子本身,而是桌子的材质和纹理(即其基本性质)的一部分,当桌子反射、吸收和折射光线时,它有能力在我们心中产生该颜色的观念。最后,物体的第三性是指物体本身所具有的力量,这些力量凭借其基本性质,使物体能够对其他物体的基本性质产生可观察到的变化,例如,太阳融化蜡的能力就是太阳的第三性(II.viii.23)。
当人们创造一个名义本质时,他们实际上是在拼凑一系列特定品质——从这三种品质中——这些品质在某种物质中共同观察到,并将该集合确定为一个物种或属。话虽如此,我应该指出,洛克在思考物种或属时,并非认为这些术语仅适用于生物学领域,而是普遍适用于我们通过命名组织世界时创建的任何可能的分类方案。例如,黄金是金属属的一个物种,就像人类是动物属的一个物种一样。
“名义”一词指的是名称或命名,洛克用它来表明,根据相似品质对物质进行分类是一种命名练习。例如,黄金的名义本质是构成我们对“黄金”定义的抽象概念,即淡黄色、沉重、可锻造的金属,可溶于王水,但不溶于硫酸等。根据洛克的说法,名义本质包含赋予“黄金”名称意义的属性,并使我们能够在发现黄金的地方知道它是什么。名义本质之所以成为本质,是因为它包含了某物属于其种或属的必要和充分条件。由于黄金的定义,所有溶于水和盐酸而不溶于硫酸的淡黄色、沉重、可锻造的金属都是黄金。
因此,名义本质是由人类选择创造的:我们决定在种或属的定义中包含哪些内容。借用洛克的话来说,种是“理解力的产物”,而非自然的产物。
在此,我不愿让人忘记,更不愿否认,自然在创造万物时,使许多事物相似:这一点再明显不过了,尤其是在动物的种族和所有通过种子繁殖的事物中。然而,我认为,我们可以说,将它们按名称分类,是理智的杰作。理智利用它们之间观察到的相似性,形成抽象的一般观念,并将它们置于心中,并附加名称,例如模式或形式(因为“形式”一词在此意义上具有非常恰当的含义)。由于存在的具体事物与这些模式或形式相符,因此它们属于该物种,具有该名称,或被归入该类别。(第三卷第三章第13节)
自然为我们提供了相似之处,我们也创造了物种和属的定义。然而,无论一般名称如何依赖于我们的定义,我们必须对自然负责,并且必须使我们的定义尽可能地贴近自然的馈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物种和属是人类理解的产物;我们汲取自然的馈赠,并创造我们自己的定义和分类学范畴。
另一方面,真实的本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赋予了物体其所是。它的真实性在于,它不包含人类对其所是的选择,而是它本身就是自然所造。以一块金子为例,对于粒子论者来说,真实的本质是构成这块金子并赋予其颜色、重量、导电性、延展性等特性的粒子集合。
2. 论战:真实本质与名义本质 vs. 经院哲学的实体形式
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自然哲学(与形而上学和数学相对)是关于尘世世界中物理实体的科学。自然哲学的目标是探究原因,而亚里士多德传统则认为,这包括探究本质。洛克上述关于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的定义,是对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早期自然哲学中受亚里士多德影响的经院哲学的批判性回应。洛克对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的区分似乎参考了亚里士多德对实在定义和名义定义的区分。根据亚里士多德传统,实在定义应符合自然的等级制度,并能识别所研究物种或属的本质,例如,“人是理性的动物”(理性是物种的本质,动物是属)。相比之下,名义定义则是一种伪定义,它识别了物种或属的成员,但未能抓住本质,例如“人是没有羽毛的两足动物”。对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家来说,自然科学包含真正的定义,而非仅仅是名义上的定义。洛克虽然同意科学需要了解本质,从而了解物种,但他与亚里士多德学派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物质没有真正的定义,但道德和数学概念有真正的定义(参见Ayers 1996,《洛克》,第二卷,第18-30页)。因此,这种对真正本质的解释被精心设计得足够宽泛,以容纳亚里士多德学派和微粒学派的版本。
根据经院哲学对“本质”一词的理解,它指的是使事物成为其所是之物的东西:
关于物质实体的真正本质(仅举这些),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他们使用“本质”一词,因为他们不知道本质是什么,就假设存在一定数量的本质,所有自然事物都是根据这些本质构成的,并且它们都恰好参与其中,从而成为这个或那个物种。(第三卷第三节第17节)
经院哲学的本质概念,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实体形式”,是指一种不可感知的、非物质的本质,它赋予与其结合的物质以秩序,使其成为自然物种或属的成员,赋予其所有相关特征,即其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那些告诉我们一个物体属于哪个物种或属的特征,例如,温血是哺乳动物的本质属性,理性是人类的本质属性,黄色和沉重是黄金的本质属性。这些本质属性中的每一个,都是由实体形式所导致的,实体形式与实体的质料相结合,构成了实体本身。
如此一来,在经院哲学中,任何物体的实体形式都扮演着两种角色:(a) 它告诉我们该实体属于哪个物种;(b) 它导致了该实体可观察到的性质和属性。例如,根据经院哲学,一块金子是金子的一个实例,因为它的质料具有金子的实体形式,而这种形式导致了金子的所有属性,例如延展性、淡黄色、沉重等等。
然而,洛克并不认为物理对象的本质是一种非物质的实体形式,他也不认为单一实体可以同时扮演决定实体的物种或属属角色,以及成为实体性质不可观察的根本原因。相反,洛克将本质的概念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首先,他将物理对象的真正本质定义为实体的内部构成,即实体可观察属性的成因。然后,他论证说,这种内部构成并不能回答“它是什么?”这个问题,因为物理实体的物种归属仅由其外观,即其名义本质决定。其次,他将名义本质定义为物种或属的定义中包含的可观察属性的集合。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我们根据对象之间的相似性创建一个抽象概念,然后为该抽象概念命名,最后将符合我们抽象概念的对象归入同一物种或属。因此,对洛克而言,实在本质扮演着(b)的角色,即作为每种实体属性和性质的物理原因,发挥着因果和解释的作用;但只有名义本质扮演着(a)的角色,即只有名义本质才能决定其所属的种类或属。下图展示了这种分工:
(a) 决定种类/属
成员资格 (b) 导致/解释可观察的
性质
经院哲学家 实体形式 实体形式
洛克 名义本质 实在本质
洛克做出这一区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运用这一区分来批判经院哲学家对(a)——自然实体种类的论述。然而,在批判经院哲学家对(b)——物体性质的解释——的论述时,洛克通常避免援引“实在本质”的概念,而是讨论物体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性质(例如,参见第二卷第八章第十至二十六节)。因此,至少,洛克援引真实本质与名义本质之间的区别,似乎是为了证明一个否定的观点:真实本质与角色 (a) 无关。
如上所述,根据经院哲学家的观点,物种和属是由自然创造的;每一种自然物质都是物质和实体形式的结合。任何物质的实体形式都是其物种本质,它是一个非物质的实体,它使物体成为其本身,使其成为特定物种和属的成员,并导致其特征性属性。因此,对于经院哲学家来说,所有自然物质本质上都属于一个确定的物种,与任何人类的命名活动无关。那么,根据这种观点,如果我们知道一种物质拥有哪些性质,并且我们知道所有性质都是由实体形式产生的,那么,只需注意物质所展现的特质,就可以轻松确定其种类。例如,如果使某一特定物体成为一块金子的原因是拥有金的实体形态,那么任何展现金属性的东西都具有金的实体形态,因此我们知道它所属的种类是金。为经院哲学家创建分类法,就是试图通过寻找物质持久性特质(即使物体的环境或条件发生变化,这些特质也往往保持不变)之间的相似性,揭示物质共享实体形态的深层相似性,来发现自然界如何将物质划分为种类和属。
通过区分实在本质和名义本质,洛克可以运用这些新概念对经院哲学的物种理论进行持续批判。洛克提出了三个主要论点来反驳经院哲学的观点。
首先,他运用微粒假说来反驳经院哲学,认为“边缘情况”对经院哲学的实体形态学说构成了严峻挑战,但这些情况却是微粒假说所允许的,甚至可以通过微粒假说来解释。按照他的见解,如果我们假设自然通过赋予物质一种实体形式(洛克戏称为“模具和形式”)或物种本质来产生物质,那么,那些适合多个物种或不属于任何单一物种的实体的存在,至少表明并非所有存在物都是按照自然模具和形式产生的:
我认为,[这种观点]认为这些本质是由一定数量的形式或模具构成的,所有存在的自然事物都由这些形式或模具铸造而成,并平等地参与其中,这极大地困扰了我们对自然事物的认识。所有动物物种中频繁出现的怪物、变形怪以及人类诞生时的其他奇异现象,都带来了诸多难题,这些难题与这一假设不符:因为两个拥有完全相同真实本质的事物不可能拥有不同的属性,就像两个拥有同一个圆圈真实本质的图形不可能拥有不同的属性一样。(第三卷第三部分第17节)
如果自然通过赋予同一种类的所有成员相同的形态或模型(或者,他似乎在上文中暗示,真实本质)来创造物种或属,那么就无法解释自然界的生殖变异(他在第三卷第六部分第15-17节中重申了这种论证),也无法解释同一种类的化学物质或矿物样本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如果自然界创造了真实的本质,即导致每种物质可观察性质的物质结构,那么这些变化可以用物体物理结构的变化来解释(参见 Jolley 1999,第 144-150 页)。
其次,正如我们上文所见,洛克提出了一个语义学观点:我们的一般术语(及其相应的观念)是人类通过抽象过程构建的,构成了事物的(名义上的)本质,而非某种非物质的实体形式:“由此可见,种类的本质,或者(如果用拉丁语更合适的话)事物的种类,不过是这些抽象的观念而已”(III.iii.12)。抽象观念的形成,是当我们选取一组对象,并在脑海中剥离足够多的具体观念,以揭示它们共同的属性时。由此产生的观念纯粹是心理建构;这些对象的假定实体形式与这个过程无关。因此,本质和种类是人类建构的,而非自然的产物,也就是说,它们纯粹是名义上的。
洛克的第三个论证基于经院哲学家的假设,即自然界会创造出许多相似的东西。然而,自然界中物理上相似的实体的产生是一把双刃剑。自然界不仅在物体之间产生相似性,而且它产生的相似性实在是太多了。也就是说,在物体所共有的众多相似特质中,我们必须选择那些我们认为足够重要的特质,以构成一般术语的意义,从而构成种类或属。这种选择过程并非自然所能完成,只有我们才能决定哪些特质足够重要,足以构成种类或属的定义的一部分。
洛克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论证:普遍性在自然界中并不存在。根据亚里士多德传统,感知发生在心灵接收形式(即可感性种类)而非实体的质料时。因此,人类心灵可以通过感知获得形式(即普遍性)。然而,在引向第三章第三节第15条的过程中,洛克强调普遍性仅存在于词语和理念中,而非自然界(第三章第三节第1、10、13条),并且我们无法感知实体形式(第二章第二十三节第3条;第二章第三十一节第6条)。名义本质提供了我们在自然哲学中拥有的唯一普遍性(第三章第三节第9、10、11条)。
通过引入实在本质与名义本质之间的区别并由此划分它们的作用,洛克为自己提供了大量资源来批判经院哲学的物种理论。然而,我们有理由担心这些批判的可行性。毕竟,这些论证似乎回避了与亚里士多德传统相悖的问题。实体形式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存在边界清晰的自然种类,因此洛克的“模型和形式”隐喻并不会损害亚里士多德的立场。在边界情况论证中,亚里士多德传统可以诉诸其质料/形式的区分,并提醒洛克,尽管形式引导着物质实体的变化,但并非所有质料都适合所有变化。也就是说,形式是目的论的,引导质料实现其最终目的,但并非所有质料都适合实现这一目的。例如,木材可能非常适合建造船舶,但石头则不然。如果质料合适,或许确实可以实现形式原因的目的,然而,如果质料不合适,则可能导致怪物和畸形。关于抽象观念,即名义本质,作为物种的基础,亚里士多德传统当然可以驳斥形式在我们抽象观念的形成中不起作用的说法。只要我们的抽象观念必须回应自然界中存在的事物,只要自然界向我们呈现实体形式的效应,我们能够纳入名义本质的事物就将根植于实体形式。同样的论点也适用于第三种批判;实体形式指导我们对名义本质属性的选择,因为它们在自然界的关节处雕琢自然,并使某些属性显得比其他属性更自然。最后,声称自然界不存在普遍性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存在实体形式,那么自然界就存在普遍性。
洛克很可能意识到这些批判的局限性,毕竟他既受过经院哲学文本的教育,也教授过经院哲学文本。然而,正如乔利(Jolley)所论证的(1999, 146),洛克可以反驳道,物体的属性因果地依赖于其本质,正如每个三角形的所有属性都源于三角形的本质一样,但为什么数学和几何的本质会产生边缘清晰的类型,而物质物体的本质却不会呢?更确切地说,如果实体形式在亚里士多德的“科学”中是因果的和解释性的假设,并且它们被认为可以通过感知来认知,但感知的证据却得出了大量边缘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么实体形式没有发挥作用,要么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形式。然而,这种回应对亚里士多德学派来说并没有多大吸引力,因为他们尚未被证明,为什么他们对物质弱点的诉求不足以解释生成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