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因果关系(五)

这是一种解决方法。另一种方法是退一步思考,探究我们关于精神的概念中哪些我们通常视为理所当然的特征,可能是我们困境的根源。撇开取消主义者不谈,各方显然都同意,“关于精神的实在论”要求在行为的因果描述中出现的心理谓词必须明确地指明心理属性。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尊重心理学(以及其他特殊科学),我们的工作就是展示这些属性如何与物理活动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假设你的目标不是保存心理属性,而是保存心理真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寻求一种对心灵的描述,为心理和心理物理主张(包括关于心理因果关系的主张)提供合理的真值构建器。

一种可能性是,心理真理的真值构建器包含不可约的心理属性。然而,这并非唯一的可能性。另一种可能性是,心理断言是由物理状态和属性构成的,这些状态和属性对应于属于物理和化学的谓词。这种观点(与§5中阐述的戴维森的观点以及§6.5中讨论的恒等式解法相近)将努力解决心理因果关系的问题,不是通过修改因果概念,而是通过拒绝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是不同属性的观点。各方都同意,心理谓词和描述不同于物理谓词和描述。心理术语和物理术语的应用条件存在差异,以至于无法通过定义将两者还原为彼此。然而,从这一语言学事实转向实质性的本体论命题或许是错误的:心理谓词和物理谓词分别指代属于不同属性家族的属性。

类似这样的方法能否奏效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然而,如果您认为目前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那么这或许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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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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