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菲利(二)
在《箴言》第 32 章中,波菲利表达了他对美德的看法,虽然他的美德是普罗提诺在《九章》第一章第二节中论述的发展,但其本身就很有趣。他区分了四种美德:公民美德、净化美德、沉思美德和典范美德。这四种美德按等级排列,因此典范美德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所有其他美德(典范美德是不同美德的柏拉图形式或范例)。另一方面,即使公民美德自然导致净化美德,一个人可能在公民层面上有美德,而无需具备更高级的形式。波菲利在所有四个层面上都提出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四大美德(智慧、勇气、节制和正义)。公民美德关注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德行——智慧、节制、正义和勇气。这些基本美德在每个层面上都有不同的定义,尽管它们类似。例如,智慧作为一种净化性的美德,被定义为灵魂“不根据身体形成意见,而是独立行动”,而智慧作为一种沉思性的美德,则在于对理智所固有的本质进行沉思。因此,这些美德形成了一个等级制度,其中较低者可能被视为较高者的弱化体现。这种美德理论巧妙地试图调和《理想国》、《斐多篇》和《泰阿泰德篇》,并将它们关于美德的教义融入到连贯的柏拉图形而上学中。这种对美德的论述被后来的新柏拉图主义者所接受和扩展。
波菲利和普罗提诺之间有趣的差异体现在他们对情感和幸福的看法上。普罗提诺认为情感应该被根除,幸福只存在于理智的生活,即完美的生活(《九章》I.4.3),而波菲利则推崇metriopatheia,“适度的情感”,并认为幸福有不同程度。不仅具有理智美德的人是幸福的,具有公民美德的人也是幸福的,即使这是一种较低级别的幸福(参见Karamanolis 2006: 303–308)。这些差异反映了波菲利试图协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3.3 更高境界的形而上学
元、理智和灵魂的位格层次结构已经勾勒出来。鉴于现有文本可确定为波菲利所作,尤其是《格言》(Sententiae),我们并没有充分理由认为波菲利的形而上学与普罗提诺的形而上学存在显著差异,尽管波菲利的词汇并非始终沿用普罗提诺的语汇。此外,波菲利对哲学分支的理解与普罗提诺不同,更具亚里士多德式的风格,而普罗提诺则认为辩证法是最高哲学方法(Hadot 1966;Strange 2007;参见普罗提诺,《九章集》I.3)。这种不同的理解体现在,例如,他对普罗提诺论文的编排遵循了伦理学、物理学、心理学和本体论的模式。
如上所述,Hadot(1968)主张将波菲利认定为柏拉图《巴门尼德篇》匿名评注的作者。这部仅存残篇的评论的已故古代作者,借用《巴门尼德篇》来阐述柏拉图的本体论观点。评论将“一”的概念视为不可言喻的第一原则,而根据阿多特的观点,这使其后普罗提诺主义得以延续。然而,评论中第一和第二位格之间的区别有些模糊:不可言喻的“一”不知何故同时也是存在、生命和智慧三位一体中的第一个成员(“父”),并且在此语境中与存在同一。假设一个第一原则是这种复合体的一部分,无疑是非普罗提诺式的。如果阿多特将作者与波菲利联系起来是正确的,那么波菲利的形而上学观点确实与普罗提诺的观点截然不同。然而,即使阿多特关于波菲利是该注释作者的假设迅速获得广泛接受,但在后来的几年里,它却遭受了学者们的多次抨击,因此必须认为它非常值得怀疑(例如,参见Edwards 1990、Bechtle 1999、Corrigan 2000和Rasimus 2011)。巴门尼德注释中大部分所谓的波菲利特征都可以在前波菲利时代的诺斯替文本中找到(阿多特在20世纪60年代无法获得这些文本),这一发现似乎对阿多特的论点尤其构成挑战(参见Rasimus 2011)。然而,最近Chiaradonna(2014)为波菲利的作者身份进行了辩护。Smith(1987、2007)虽然不愿断言波菲利是作者,但认为该注释来自他的圈子,因此无疑是后普罗提诺主义的。
3.4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和认识论
波菲利是第一位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乃至整个亚里士多德撰写正式评论的柏拉图主义者(Karamanolis 2004)。从现存资料来看,他这样做并没有采取强烈的柏拉图主义观点。现存有他对亚里士多德《范畴》的评论,以及另一篇更长的评论,共七卷,名为《论格达利乌斯》。几个世纪以来,后一部作品仅以后世评论家留下的短篇残篇为人所知,但有理由相信,最近发现的一份重写本包含了其中的大部分内容(Chiaradonna 等人 2013)。他还对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其他部分撰写了评论。他还撰写了《论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这是对亚里士多德逻辑著作的总体介绍。通过这些逻辑著作,波菲利确立了自己在逻辑史上的重要地位。他是后来新柏拉图主义者遵循的传统的开创者,他们将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作为基本的入门文本,尤其是他的《Isagoge》,通过波爱修斯的翻译和评论,成为拜占庭、阿拉伯世界和拉丁西方的标准入门文本。这些文本作为哲学的基本入门文本至少有 1000 年的历史。
。普罗提诺之前的柏拉图主义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态度有所不同(参见 Karamanolis 2006)。波菲利属于那些相信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可以协调的人,在这一点上,几乎所有后来的古代柏拉图主义者都认同他的观点。他的一部佚作现存的标题《论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区别》似乎给出了相反的暗示(据说他还写过一部关于他们思想统一性的著作)。承认某些差异与从根本上调和的态度相一致(参见Karamanolis 2006: 243ff.)。这种对亚里士多德的积极态度尤其体现在他关于亚里士多德《范畴》的立场上。问题在于,这种态度如何与亚里士多德著作中那些似乎与柏拉图相左(有时甚至明确地)的段落相协调。我们不知道波菲里除了《范畴》之外,如何处理其他类似的段落。在现代读者看来,《范畴》在许多方面都是一部反柏拉图的作品。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其主张特定的可感知实体先于普遍的种和属。波菲里通过坚持所谓的亚里士多德范畴——《范畴》中涉及的实体、质、量等——是“有意义的表达”来解决这一困境。也就是说,《范畴》并非一部关于原始本体论的著作,而是一部关于用来表示我们周围可感知事物的表达方式的著作,这些表达方式之所以是最初的或原始的,是因为它们是我们在经验中首先遇到的事物(58, 1ff.)。这类普遍术语所指称的存在物类别确实先于普遍术语,例如,苍白事物的类别先于“苍白”这一普遍术语。然而,正如斯特兰奇(1987, 1992)所指出的,这并不影响基本本体论。从柏拉图的角度来看,如此解读《范畴》并无害:柏拉图式的可理解形式领域可以保持完整,这些形式是与《范畴》中所包含的表达方式不同类型的普遍性。伊萨戈格和波菲利对《范畴》的评论所关注的普遍性是心灵从通过感知所遇到的外部对象中抽象出来的后物普遍性。
现存的《范畴》注释只提到了二元语义关系,即能表述(词语)和事物之间的关系,而其他资料则认为波菲里提出了词语、概念和事物之间的三元关系。这可能是那本佚失较早的注释的理论。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在这篇简短的注释中,他想让问题尽可能简单,或者正如格里芬 (2012) 所提出的,这两种观点建立在不同的传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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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波菲里的逻辑哲学,学者们争论的两个相互交织的问题如下:一是波菲里对亚里士多德范畴作为“能表述”与这些表达所指称的事物即本体论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他在《逻辑学》(Isagoge)中的言论表明他将回避棘手的本体论问题(1、9-16),加之《逻辑学》和现存的《范畴论》评注中缺乏鲜明的柏拉图式观点,学者们推测,他将逻辑视为一门不受本体论约束的学科,可以被不同学派自由采纳(Ebbesen 1990;Barnes 2003)。然而,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作为逻辑学家的波菲利与作为哲学家的波菲利难以区分开来。《逻辑学》和现存的《范畴论》评注旨在作为基础著作,但并非因此在哲学上保持中立,与波菲利关于事物本质的实质性观点无关。波菲里对《范畴》的诠释带有某些本体论承诺,这一点从他将表意表达式,即范畴,视为可感世界的结构这一事实中显而易见(参见《范畴论》,58,21-29;Chiaradonna,2008)。这绝非一个无关紧要的假设。另一个问题与波菲里对普罗提诺在《九章》第六卷第一节和第三节中对亚里士多德范畴的阐释的立场有关。普罗提诺将《范畴》理解为一部本体论著作,而非关于表达式的著作,并且他对此持批判态度。争论的焦点在于,这在多大程度上表明两位思想家之间存在深刻分歧,不仅是在对亚里士多德《范畴》的诠释上,而且在可感领域的结构及其与可理知因的关系上。 Chiaradonna (2002: 48–54) 有力地论证了(在本文作者看来,这一论证是成功的)在这个问题上他与普罗提诺的观点存在分歧。波菲利接受并采纳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可感知对象的本质主义以及亚里士多德对可感知对象的分类,并试图将这种观点与他关于这一领域的可理解原因的柏拉图主义立场相协调。普罗提诺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在古代晚期,波菲利的路线占了上风。Frans de Haas (2001) 则持相反观点,认为普罗提诺和波菲利在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论上有着平滑的延续。
尽管《范畴论》和现存的较少的评论背后都有本体论假设,但波菲利否认这一点,他回避了关于属和种的本体论地位的深层问题——它们是否存在或依赖于思想;如果它们存在,它们是实体还是非实体的;如果是非实体的,它们是可感知的事物还是独立于实体而存在——这些疑问无疑使得这些作品在几个世纪以来轻易地被纳入学校的必读内容。因此,他对这些作品不置可否的表述使得这些作品成为他在西方留下的最持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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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注意到,波菲利似乎在人类获取可感知知识方面持一种抽象主义的观点。他在《托勒密和声学评论》中有一节关于认识论的内容(11, 5–22, 7),其中最重要的主题是感知和理性(逻各斯)在知识获取中的各自作用的问题。在讨论中,他描述了一个从感知开始,经过理解(antilepsis)和假定(doxastike hypolepsis),到在灵魂中接受一个概念(epinoia)的过程,这个概念与对象的形式是同一的;由此产生知识(episteme),最终产生理解(nous)。波菲里在这里所说的许多内容与中期柏拉图主义和逍遥学派的学说、普罗提诺(他对这个过程的细节含糊其辞)以及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相一致。然而,关于理智,波菲里的论述毫无疑问地引用了柏拉图的《第七封信》,这与他认同纯粹亚里士多德关于获得可感知对象知识的论述相悖(参见Chase 2010)。关于波菲里思想的这些方面,还需要更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