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认识论(二)
7. 改革认识论
。当代对证据主义的一种有影响力的反驳是改革认识论,其源于沃尔特斯托夫 (1976) 和普兰丁格 (1983)。普兰丁格在其论文 (1983) 中对此进行了阐述,认为信念即使没有启蒙运动认可的证据,只要它们 (a) 有根据,并且 (b) 能够抵御已知的反对意见,就能够得到证实。这些信念本身可以用作其他信念的证据。但究竟什么是根据,仍有待商榷。后来,普兰丁格提出了一种将根据解释为“适当运作”的解释。该解释似乎意味着,如果 (a) 在 E 的情况下,S 相信 p,并且 (b) S 开始相信 p 是一个适当运作的例子,那么 S 对 p 的信念就建立在事件 E 之上 (Plantinga 1993b)。需要注意的是,“warrant”(确凿性)一词在哲学其他领域用作“justified”(正当化)的同义词(如“warranted assertibility”(确凿的可断言性),而普兰丁格则用它来指代必须与真实信念相结合才能成为知识的事物。(参见 Plantinga 1993a)。因此,对普兰丁格后期立场最紧迫的批评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正当化或合理性的问题,正如斯温伯恩(Swinburne)所阐释的那样(Swinburne 2001),这相当于宗教信仰相对于全部证据是否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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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论证细节可能存在争议,但可以假设,改革派认识论者认为,敬畏、感恩、悔悟等日常的宗教体验,只要能够被认为是导致这些信念的原因,就能为信徒对这些体验的真诚报告所隐含的信念提供依据。这些有根基的信念,只要能够针对已知的反对意见进行辩护,就是有根基的。然后,它们可以作为进一步宗教信仰的证据。因此,如果宗教体验使我们相信上帝已经宽恕了你对他人犯下的错,那么这就证明存在一位以道德正直的方式行事的位格之神。因为可以说,只有这样的上帝才会宽恕你对同胞犯下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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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罗姆·盖尔曼(1992,2017)提请我们关注无神论的体验。这种体验是由我们周围的邪恶引起的,而不是从中推断出来的。如果改革宗认识论是正确的,那么这似乎可以为无神论奠定基础,就像宽恕的体验可以为有神论奠定基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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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认识论与信仰主义之间的一个区别在于,前者需要针对已知的反对意见进行辩护,而后者则可能将这些反对意见视为无关紧要,甚至更糟的是,是智力诱惑而予以驳斥。这些反对意见不仅包括诸如“恶之论证”之类的试图反驳的论点,还包括来自社会学以及近期认知科学的论点,这些论点试图通过提出自然主义原因来破坏基本宗教信仰。例如,贾斯汀·巴雷特(Justin Barrett,2004)提出了一种HADD(过度活跃/过度敏感的能动性检测装置),认为如果目标是生存,敏感的能动性检测装置就会正常运作,但如果目标是真理,它就会变得高度敏感。这种高度敏感解释了人类对超自然信仰的倾向,从而破坏了这些信仰的固有基本性。克拉克和巴雷特(Clark and Barrett,2011)认为,这种高度敏感本身可能是神圣计划的一部分。另一种贝叶斯式的有神论回应是,HADD 夸大了有神论的固有基本概率,在进一步证据出现之前,这个概率既不算高也不算低。这证明了一种部分证据主义、部分改革主义的评估方案的合理性,该方案评估的是证据对基本概率的影响所产生的综合概率。
改革认识论与维特根斯坦信仰主义的区别在于,前者主张普遍放宽证据主义的严格条件,而后者只主张放宽某些“语言游戏”,包括宗教。
改革认识论可能是正确的,但其重要性远不如其支持者所认为的那样。如果事实上很少有宗教信仰植根于大多数信徒所拥有的日常宗教体验,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很可能是信仰本身导致了体验,而不是相反 (Katz 1978)。
8. 宗教体验、启示与传统
。改革宗认识论或许可以被认为是证据主义的一种修正,其中可允许的证据种类得到了扩展。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奥尔斯顿的著作,他认为某些类型的宗教体验可以等同于感知(Alston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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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认识论与启蒙式证据主义之间的区别也体现在对启示和默示的考量上。证据主义者会从“据说某某事物已被启示”或“某某声称受到上帝启发”这样的前提来思考论证,而改革宗认识论者则可能认为那些基于启示或默示事件的宗教信仰是合理的。因此,马夫罗德斯(Mavrodes)认为,任何源于真正启示的信仰都是合理的,并讨论了几种启示模式(Mavrodes 1988)。扎格泽布斯基认为,这将导致不可接受的后果,即无论是相关个人还是社群,都完全无法获得依据,进而无法获得知识(Zagzebski 1993a: 204–205)。例如,马夫罗德斯可能不会认为拉马努金关于克里希纳是神的观点有理有据,但即使马夫罗德斯是正确的,拉马努金也无法获得关于其自身信仰毫无根据这一真理。类似的批评也适用于基于宗教体验的信仰。在这两种情况下,一个信仰究竟是真正植根于宗教体验还是真正植根于灵感,都是一些宗教传统关注的问题,例如辨别灵魂的理论(Murphy, 1990, ch 5)。
在所谓的“反改革认识论”中,可以允许一个信仰,如果其植根于宗教传统,那么它就是有理有据的。这种信仰必须以正确的方式由正确的传统所促成。正如前文所述,我们或许会注意到,这种基础应该部分地为信徒所接受。关于这种改革认识论的扩展,目前的研究成果甚少,但其社会维度已被注意到(Zagzebski 1993a)。
近期,普兰丁格(2000)为一种截然不同的神启论证辩护,他称之为阿奎那/加尔文模型。该模型基于“原罪”教义,认为大多数人都患有认知情感障碍,但由于救赎,圣灵治愈了我们,使我们能够正常运作,并以一种直接的、非推理的方式相信基督教的启示。如此一来,阿奎那/加尔文模型支持了基督教的形而上学,而基督教的形而上学又支持了阿奎那/加尔文模型。可以设想,考虑到基督教形而上学,阿奎那/加尔文模型成立的概率 y 远低于 100%,因为存在与之竞争的基督教模型。因此,基督教形而上学成立的概率 z 小于 x/(1−y),其中 x 是在阿奎那/加尔文模型为假的情况下,基督教形而上学成立的概率。因此,普兰丁格的提议只有在 y 接近 100% 或 x 不太小时才能成立。
9. 宗教分歧
宗教分歧是宗教哲学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但在本世纪,人们对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之间的分歧以及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分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参见 Kelly 2005、Christensen 2007、Feldman 2007、Kraft 2007、Feldman and Warfield 2011、Christensen and Lackey 2013)这里的问题显而易见:真诚的聪明人怎么会意见不合?争论双方难道不应该暂停判断吗?诚然,有时那些不同意你观点的人在某些方面智力不如你。比如,假设有人坚持认为 π 恰好是 22/7。那些知道并能理解 π 是无理数的证明的人,完全可以把这个人斥为数学白痴。然而,有趣的情况是,这种自卑感并没有公开表现出来。这被称为公共认知平价的情况。理查德·费尔德曼批评了相对主义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即在给定的认知情境中,对给定的命题并不总是存在唯一合理的信念态度。他也反对未经辩论的驳回,并得出结论,在认知平等的情况下,争议双方应该暂停判断。然而,许多人认同彼得·范因瓦根(Peter van Inwagen)的观点,他在自传《Quam Delicta》(1994)中暗示,争议双方诉诸各自私下可获得的信息是合理的。这种私下宣称的认知优越性通常表现为某人“就是没明白要点”。通常,不明白要点需要认知盲点。这并不是说你知道有一个你无法理解的要点,这需要对那些声称理解它的人表示某种尊重。你没有看到要点的存在。福雷斯特(Forrest,2019)对费尔德曼的回应略有不同,他认为,当支持和反对某个论点的案例类型不同时,我们有时可能会坚持该论点,因为不可比性与认知平等不同。
宗教分歧中一个明显的复杂因素是诉诸神启,将其作为个人认知优越性的源泉,就像普兰丁格的“阿奎那/加尔文”模型(Plantinga 2000)中提到的那样。然而,很难理解这种说法如何适用于两种都依赖神启的宗教之间的争论。或许,唯一能替代无争议驳斥的,就是有争议的驳斥。